申请人:周桂芹。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银海区市监局)对其举报北海某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选公司)在淘宝平台销售虾皮存在的问题作出的结案反馈,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8月7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上述复议申请材料转本机关处理。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职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在淘宝平台店铺“北海印象某选专卖店”,支付12.9元购买该网店标题宣称“虾皮”一份(订单编号:1866482043602445399)。申请人2023年4月14日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有问题,遂于2023年4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通过图片足以证明商家销售的是无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得知已经结案。银海区市监局在12315平台反馈称:“经查,该商家能提供您所诉批次食品‘虾皮’的索证索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购进票证等材料,履行了经销商食品安全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对银海区市监局的回复不予认可。原因如下:一、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执行标准。根据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需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抽检,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型式检验,产品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申请人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二、银海区市监局称商家提供了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该报告属于自检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法》规定,只有CMA或CNAS第三方检测报告才有法律效力。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该产品是合格的,申请人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银海区市监局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银海区市监局结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造成经济损失,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银海区市监局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银海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银海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银海区市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二、银海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已尽到了核查义务,认定事实清楚。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选公司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银海区市监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实,某选公司能提供举报人购买的该批次“虾皮”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3月25日)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建立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某选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按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另查,申请人举报的“虾皮”属于预包装食品,该预包装食品已按照《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示了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等内容。综上,根据查实的情况与收集的证据,银海区市监局无法认定某选公司存在销售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三、银海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银海区市监局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举报件(编号:1450503002023042250589807),经初步核查后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立案。经深入调查取证后,银海区市监局认为申请人挙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故银海区市监局于2023年7月19日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3年7月21日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结案审批表》,2023年7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银海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各项主张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在某选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北海印象某选专卖店”购买了“虾皮”一份,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遂于2023年4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申请人举报时称,一、涉案“虾皮”无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标准等级,无含盐量等重要信息,无法对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商家产品网页宣传“淡干不咸,0添加防腐剂”,实际产品标签没有对虾皮含盐量进行标注,品尝后发现非常的咸并非自带的海盐,无法确定产品质量等级;三、商家无法提供本批次产品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等级产地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在举报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商品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文字的形式告知申请人。银海区市监局收到举报后,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决定对某选公司进货时未查验涉案产品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同日,银海区市监局对某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虾皮”,某选公司提供涉案批次“虾皮”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3月25日)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者2023年7月19日,办案人员在调查后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为某选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建议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7月21日,银海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决定对某选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日,银海区市监局作出《结案审批表》,同意结案。2023年7月27日,银海区市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就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经查,该商家能提供您所诉批次食品‘虾皮’的索证索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购进票证等材料,履行了经销商食品安全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涉诉食品标签上标注有纳含量,故不能认定其未标注含盐量;另,涉诉产品生产标准GB10136未对产品质量等级划分进行规定,故不认定其违反GB10136相关规定。综上,涉诉批次食品不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有进一步的证据材料请及时补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产品照片、天猫网店经营者照片截图、购买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 广西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事项工单截图、《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北海某选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桂北市监银〔2023〕YT15号)、《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 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办结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三)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银海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银海区市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申请人不服银海区市监局对其举报某选公司在淘宝平台销售虾皮存在的问题作出的结案反馈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关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情况,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购买涉案产品成为消费者,其虽依法享有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其请求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处罚被投诉人等实体请求权,申请人对涉案举报结案反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银海区市监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办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涉案举报结案反馈未给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不服银海区市监局对其举报某选公司在淘宝平台销售虾皮存在的问题作出的结案反馈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周桂芹不服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北海某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虾皮存在的问题的作出的结案反馈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5日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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