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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552号
   浏览次数:12058   发表时间:2025-01-30 16:47

申请人:张冠善。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作出答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与广西区北海某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某环境监测中心站)东侧的土地纠纷一案,至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调处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调处条例》)第十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一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该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不存在逾期未答复处理的事实。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争议调处申请后,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北城政决〔2022〕1号,以下简称: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海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北)政行复2023〕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依法重新处理。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并制发《受理告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某环境监测中心站。因案件复杂,未能在六个月内办结,根据《调处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将办理期限延长六个月,并于2024年6月6日制发《延期办理告知书》,该告知书已于2024年6月7日送达给申请人。其后,工作人员发现已送达的《延期办理告知书》存在笔误,误将“办理期限延长6个月”写为“办理期限延长1个月”。经与申请人沟通和解释后,将更正后的《延期办理告知书》重新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该案的办理期限已延长至2024年12月6日,目前该案仍在办理过程中,不存在逾期未答复处理的事实。被申请人将依法依规对该案进行处理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正在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进行依法办理,不存在逾期未答复处理的事实。

本机关查明:2021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请求对位于某环境监测中心站东侧的180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交由北海市海城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海城区自然资源局)具体办理。后经申请人确认,其提出的房屋、土地争议范围面积为1.575亩。2021年11月15日,海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确权申请。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不服海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5月23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503行初4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城区自然资源局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提出的1.575亩土地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依法重新处理。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并制发《受理告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某环境监测中心站。2024年6月6日,海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延期办理告知书》。该《延期办理告知书》载明“您与广西区北海某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已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个月内办结。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现将办理期限延长1个月”。该《延期办理告知书》2024年6月7日送达给申请人。截2024年12月25日,海城区政府仍未对张冠善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人举证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受理告知书》《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议》、银行凭证、《收条》《北海市海城区自然资源局延期办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北)政行复2023〕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调处条例》第十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调处条例》第二十二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后海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6日作出《延期办理告知书》,延长办理期限1个月,即涉案纠纷案件的办理期限延长至2024年7月6日,被申请人应于2024年7月6日前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但至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张冠善提交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