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善清。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8398573,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5日23时1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至广东路长青路口东往西处被电子摄像仪拍摄到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路口中间没设计隔离带,也没有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提示,执法行为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其一,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依据合法。2023年11月25日23时1分,申请人驾驶桂EXXXXXX小型轿车在广东路长青东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现场路口监控抓拍的照片,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通过广东路长青东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反映“该路中间没设置有隔离带也没有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提示”的问题,在道路中间施划有明显的单实线作为车辆分道线,在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所有的交通信号,并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应该跨越实线通行。其二,执法过程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记1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本机关查明,2023年11月25日23时1分,申请人驾驶桂EXXXXXX小型轿车在广东路长青东路口东往西,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被被申请人的电子监控设备拍照记录。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上述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23时1分,申请人驾驶桂EXXXXXX小型轿车在广东路长青东路口东往西,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7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驾驶证记1分。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载准驾车型为A2D,有效期限为2018年6月6日至2028年6月6日。桂EXXXXXX号牌小型轿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8398573)、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电子监控抓拍相片、现场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具有对涉案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处200元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桂EXXXXXX小型轿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跨越实线通行,依法应当处以200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依法应当记1分处理。
关于涉案道路有无明显禁止标线指示的问题,根据电子监控抓拍图片显示,该道路中间设置有明显单实线作为车道分道线,故申请人的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8398573)。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8日
抄告: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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