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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级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犯陈少杰执行死刑
   浏览次数:11432   发表时间:2014-09-23 11:44
 

20149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陈少杰故意杀人案依法公开宣判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陈少杰执行死刑。

本案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少杰,男,汉族,19929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案发前曾暂住北海市海城区某小区出租屋内。被告人陈少杰因悲观厌世,自杀未遂后决定杀人。201282420时许,陈少杰携带水果刀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酒店入住酒店房间,之后打电话要求酒店按摩中心提供按摩服务,按摩中心即派张某某(被害人,女,殁年27岁)到陈少杰房间内为其提供服务。期间,陈少杰趁张某某不备,持水果刀朝张某某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连续猛刺,致张某某因右颈动静脉、心脏、肺叶、肝脏破裂大量失血死亡。陈少杰随后割腕自杀未遂。次日050分,公安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撞开陈少杰反锁的房门,将躺在床上的陈少杰当场抓住。

上述事实,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案发现场酒店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少杰亦供认。足以认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少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少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少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性质恶劣,残害无辜,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作出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少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94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陈少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邱泽 苏爱苹 谭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