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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加强沙滩管理
   浏览次数:11278   发表时间:2012-10-15 11:14

为加强对北海银滩、涠洲岛和市区北岸沿岸沙滩的管理,确保沙滩环境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于6月27日发出通告,加强银滩、涠洲岛和市区北岸沿岸沙滩的管理
   一、特定管理的沙滩范围为北海银滩(东起冯家江西至冠头岭)、市区北岸(东起迎宾大道路口西至海滨公园)和涠洲岛沿岸范围的沙滩。
   二、沙滩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沙滩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二)擅自圈占沙滩和围塘养殖,将沙滩公共资源私有化;(三)未经批准在公共沙滩上停放、修造船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备设施;(四)往沙滩排放污水、倾倒污物和废弃物品,擅自堆放物料;(五)从事挖沙取土等破坏沙滩资源的活动;(六)擅自占用沙滩摆摊设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七)将家禽家畜和有害物种带进沙滩;(八)在沙滩上焚烧垃圾;(九)未经批准在沙滩上烧烤、燃放烟花炮竹;(十)其他破坏沙滩资源和违反沙滩管理的行为。

   三、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沙滩资源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充分开展可研、环评、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在通告发布实施前违法侵占使用沙滩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出所侵占的沙滩并恢复原状;在通告发布实施前取得沙滩使用权,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沙滩和未落实环保措施的,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完成整改。
   五、违反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非法圈占沙滩,围塘养殖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依法查处;经营烧烤、燃放烟花炮竹、乱扔乱倒垃圾的,由市城管局依法查处;擅自修造、停放船舶的,由市水产畜牧局、北海海事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排放污水、污物的,由市环保局依法查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局、工商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沙滩环境保护与清洁工作纳入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实施管理。银滩范围的沙滩由北海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涠洲岛沿岸的沙滩由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市区北岸范围内的沙滩由市城管局负责管理。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其他沙滩的管理工作。
                                                            (北海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