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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
来源: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铁山港区院预防科   浏览次数:12090   发表时间:2012-06-01 15:33

浅析“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及对策

 

在我国,农村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小组组长等被俗称为“村官”的人,由于参与管理村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权,在广大农村中拥有广泛的权力。近年来村干部利用职务犯罪侵害农民利益,造成许多农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告状事件,严重危及农村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进行的“绊脚石”。为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富裕、文明、和谐、民主,我们试从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着手,探索遏制“村官”职务犯罪的方法。

一、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突出。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类型多为贪污、挪用公款,其中以贪污犯罪为最多。在某县检察院2010年立案查处的9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就有7件。 同时涉案金额较大。从“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来看,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2、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居多。主要表现在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窝串案多,村支部书记与管理钱物的财务人员串通,共谋侵吞集体财产或擅自动用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挥霍。

 3、犯罪部位犯罪地相对集中。“村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管理和计划生育、户藉管理等方面;犯罪地基本上都是毗邻县城、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1、“村官“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干部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由于受年龄、文化修养、自身素质的局限,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而且自警、自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为利所动,对经手的款物雁过拔毛,中饱私囊。

 2、财务管理混乱,监督制约不力。村级财务人员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账目不全,财务审批制度不严,财务收支随意性较大,“白条子”抵库泛滥,财务管理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3、权力过度集中,职责不清不明。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造成人、财、物权主要集中在村里负责人手上。村委会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支部书记或村长个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职务犯罪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4、惩治不力,查处较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举报“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较多,但农村帐务混乱, “白条子”成堆,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固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再加上公、检、法对村官职务犯罪认识上的误区,让承办人无所适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七项工作中的财产,而村级组织中的资金还包括本村的自有资金。村级财务并未对不同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村官侵占或挪用的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为惩治村官犯罪留下一个空白地带,这些客观上助长“村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致使“村官”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

三、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

预防和治理日益严重的“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行为,防范农村群干矛盾激化、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这种 “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行为。根据“村官” 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特点,防治“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对“村官”思想政治和法律知识的教育。认识决定行为,加强对“村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制度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帮助他们端正思想、正确行使职权,为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要在广大的农村开展持久、深入的普法教育,要让“村官”知法、守法、护法,使“村官”在执行公务时更加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要使村民增强护法意识,积极参与村务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村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现象,正确运用法律维护村民的集体利益。 

2、建立和完善村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村务工作的规范进行。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和重大村务村民会议表决制度,让村民能够自由有效参与乡村管理工作;在执行财会制度上,建立健全财会账册,做到钱账分管,按规定进行资金管理,严格审查各种收支明细,做到账目收支清楚;建立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做到入库验收、出库清点,杜绝因物资进出库无记录而导致的物资流失的现象。 

  3、完善立法,使“村官”职务犯罪预治工作有法可依。立法滞后无法紧跟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是“村官”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出台针对农村自治组织的管理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规范,各地预治“村官”职务犯罪工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国法律虽然对村民自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仅是针对管理的整体和大的方面,缺乏更加具体的、明确的、操作层面上规定,不能对“村官”的职务活动中一些不规范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定性,没有明确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使得司法机关在查处相关的违规行为时往往因为无法可依,最终不了了之,或者干脆对这些行为视而不见。只有根据农村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制定和完善有关规范农村生产和管理活动的法律,才能使惩处“村官”职务犯罪的工作真正有法可依,走向法制化。 

4、是严格司法,重视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查处。“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增加,引发了村民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司法机关必须提高认识,重视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查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及时准确打击职务犯罪。只有加大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查办,才能为广大农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让国家的农村发展政策得到有效的执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能保证了法律在基层的有效执行,推动依法治国进一步发展。 

5、是防治结合,加强预防。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系,利用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使村务活动始终监督下进行。用制度保证村务公开,使村务活动在阳光下进行,保障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同时,加强监察、审计两个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发挥其部门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优势,加强对村委会工作尤其是财务工作的监督。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予以曝光,进行剖析研究,形成舆论压力,以弘扬正气,防止犯罪,促进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和谐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