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作河。
申请人:曾作海。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2024年4月12日提交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作出是否立案的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7日
申请人:曾作河。
申请人:曾作海。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2024年4月12日提交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作出是否立案的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