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德艳。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8771161)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8日
申请人:赵德艳。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8771161)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