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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浏览次数:11214 发表时间:2018-07-06 00:00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职能在街道(乡镇)的延伸,主要通过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社区矫正、归正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协和稳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力度的不断加大,党和政府对司法行政重要的认识日益提高,投入力度也不断增大,司法所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前途充满光明和希望。但当前我市司法所的发展仍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 司法所工作繁重,人员偏少,工作开展步履维艰。司法所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协办公证等多项任务,工作相当繁重,现配备的司法所人员不足以应付日益复杂的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第二,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工作缺乏持续性,难以取得实效。司法所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显现成绩,它需要一届甚至几届司法人的共同努力。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仍然存在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情况。再加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相当艰难,待遇保障水平跟不上等诸多因素,使得司法所人员变动很大,司法所的工作缺乏持续性,工作难以取得实效。第三,基层司法所人员待遇低、保障少,行政经费畸缺。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工作都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司法所人员及工作经费待遇保障不足导致工作没有激情,务虚多、务实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司法所建设,特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二是把好人员出入关。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同时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三是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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