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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7535   发表时间:2017-06-30 16:30

北司发〔201732

 

 

市辖一县三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促进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北海市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本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市局基层工作科。

 

附件:1.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参考样式)

2. 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参考文本)

 

 

2017620

 

北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和我市脱钩改制工作的要求,结合近几年来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状况,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范围

(一)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即原148法律服务所);

上述范围中,县(区)司法局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必须尽快改制;乡镇政府(街道办)组建的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在实现“自收自支”、完全“室所分离”(人员、职能完全分离),且与乡镇政府(街道办)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二、脱钩改制的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和司法部的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原举办单位脱钩,具体要求是:

(一)人事脱钩。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其专职从业人员应与原举办单位在人事管理关系上实行脱钩。其中,原组建单位在编的行政、事业人员,具备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条件愿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应办理辞职手续重新应聘。法律服务所原属在编事业单位的,应退出编制,实行整所转制;原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合署办公、人员任职有交叉的,应实行人员、职务分离。

上述脱钩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一律由县(区)司法局移送指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二)财务脱钩。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财务应与原组建单位实行脱钩。组建单位在法律服务所的投入,可以一次性收回或由脱钩所买断,也可以全部或部分租借给脱钩所使用。财务脱钩后,原组建单位不再是脱钩所的投资者,不得再享有投资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法律服务所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业务脱钩。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除依据部颁59号令规定,通过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政府委托,协助承担调解基层纠纷,公益性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项工作职能外,不再承担原组建单位的行政或其他管理职能,依法自主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四)名称脱钩。脱钩改制后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在司法部新的规定下发前,仍需符合部颁59号令的规定。

脱钩改制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改制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县区司法局对脱钩改制所应根据59号令有关机构设立条件和对机构设置区域、数量、布局的要求,采取整所保留转制或合并重组再予转制的方式。

三、脱钩改制的工作步骤: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策性工作,是落实“两学一做”和八项规定“回头看”整改工作的要求;县区、镇乡(街道)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做好脱钩改制的思想工作,引导和帮助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明确目标,不折不扣地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二)确定脱钩改制法律服务所。这一阶段,县(区)司法局应根据确定的脱钩改制范围进行调查摸底,在与乡镇(街道)充分磋商的基础上,提出改制的法律服务所的方案。于710日前报市局审核后送区厅备案。

(三)界定资产、拟定方案。这一阶段的工作由县(区)司法局会同脱钩所的组建单位组织脱钩所的人员予以实施。主要任务是:

1.对脱钩所的资产进行清算和界定,协商拟定资产处置方案。

2.协商拟定人员脱钩、调整及安置方案。

3.协商拟定整所转制或合并重组新所的方案。

上述方案经组建单位和脱钩所人员协商一致后,由组建单位与脱钩所及其从业人员签订脱钩协议。脱钩协议经县(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各市司法局核准,核准后报区厅基层工作处备案。

(四)脱钩改制实施。脱钩协议核准后,在县(市、区)司法局指导监督下予以实施。主要任务是:由组建单位与脱钩所按协议处置资产、安置人员,实现财务、人员脱钩;按合伙制要求实行整所转制或筹组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商产生合伙人,制订新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准备完成改制后申请重新登记的材料。

市司法局将下发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参考式样),规范脱钩改制所的运作。

(五)检查验收、重新登记。脱钩所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后,要将实施情况报告及重新申请登记的材料逐级上报市司法局验收、审核。对整所实现脱钩改制的,准予重新登记;对脱钩后合并重组并按新制组建的新所,准予办理设立登记;对无法脱钩予以停办的所,办理注销登记。

四、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

(一)法律服务所的资产由县(区)司法局和组建单位协商进行清算、财务审核,债权、债务清理,形成书面报告。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投资的,其积累的资产原则上界定为专制后法律服务所的资产;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共同出资的所,应先在法律服务所的积累中将个人出资充抵后,再进行资产清算、产权界定。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积累的财产应优先安排以下项目:工作人员社会养老、医疗、人身保险等费用;法律服务所脱钩制工作中必须解决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费用。

(四)考虑到法律服务工作者智力劳动积累形成资产的因素,对整所转制的,组建单位可以根据开办时的投资情况和法律服务所的实际,将法律服务所积累资产中的一部分界定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有资产,用于扶持转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五)如法律服务所有节余的执业风险基金,由组建单位与法律服务所协商决定由谁占有,但占有方必须对法律服务所此前的执业赔偿风险承担责任。整所转制的,原则上由所占有;节余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保险基金,应留给改制后的法律服务所,具体处置方法由改制后的法律服务所与改制前的法律服务所的全体人员协商确定;节余的事业发展基金,作为法律服务所的积累资产处理。

五、脱钩改制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成立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为:

  长:梁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唐启文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叶献玑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再华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员:吴燕东、张伯勋、叶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在基层工作科,主任为吴燕东兼任。各县区司法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领导辖区基层法律服务脱钩改制工作。

六、脱钩改制工作中的几点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内在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要加大与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政府的宣传、协调力度,争取全方位的配合与支持,以及时解决处理脱钩改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不搞试点、全面推开。根据各县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不要再搞试点工作了,要及时全面推开脱钩改制的相关工作。今年下半年,要求各县(区)脱钩改制工作全面完成。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即要保证国家资产不流失,也要充分考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切身利益。

(四)要妥善处理好人员去留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原有的执业人员愿意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原则上留在改制后的法律服务所。

(五)要加强协调、监督工作。县(区)司法局要做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协调疏导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指导脱钩改制所与其组建单位做好脱钩工作,指导脱钩所做好改制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要加强对已脱钩所的监管,防止出现因指导、监督不力而导致的服务滑坡、管理懈怠、队伍涣散的现象,同时对脱钩改制中私分、转移、隐匿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要加强对脱钩改制所的管理。对于合伙所的管理,目前各地可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完善适宜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北司发[2017]32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