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孙海涛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
负责人:莫海波,教导员。
申请人孙海涛不服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01712380196,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孙海涛称:1、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并没有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3.被申请人存在危险执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机场执勤民警在执勤时发现,申请人驾驶桂EDXXXXX号白色新能源汽车,在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实施了碾压黄色双实线横跨车道掉头的违法行为,随即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调取机场高空视频及结合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清晰看到申请人碾压黄色双实线横跨车道掉头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9日12时57分,机场执勤民警在执勤时发现,申请人孙海涛驾驶桂EDXXXXX号白色新能源汽车,在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实施了碾压黄色双实线横跨车道掉头的行为。执勤民警拦停申请人后,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北海福成机场路北海福成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3分。该《处罚决定书》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载明:证号:220724XXXXXXXXXXXX,姓名:孙海涛,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2015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载明:号牌号码:桂EDXXXXX,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所有人:孙海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01712380196)、申请人交通违章行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机场高空视频并结合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可清晰地反映申请人在标记中心黄色双实线处实施了横跨道路掉头的行为,该行为违法了上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及该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记3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01712380196)。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