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杜要收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
负责人:黄焕友,大队长。
申请人杜要收不服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2021年2月1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734427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机场停车接人就离开,停车时间不超过3分钟,被申请人以违停超过3分钟作出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被申请人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发现2021年1月7日15时30分,豫KXXXXX号牌小型客在北海福成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001米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 / T 832 - 2014)》3.1条:“图像取证设备应能清晰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图片”、2.5条:“图片中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要素的式样”的规定。电子监控自动抓拍设备采集的三张违法图片能清晰反映豫KXXXXX号牌小型客车的违法事实。豫KXXXXX号牌小型客车第一张抓拍显示停车时间为2021年1月7日15时26分35秒,最后一张抓拍时间为2021年1月7日15时30分02秒,停车时间为3分27秒。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1年2月1日15时46分,杜要收到交警支队四大队处理号牌为豫KXXXXX号牌小型客车在北海福成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001米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的记录。大队窗口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车辆,查询该违法行为系支队指挥中心录入的电子监控拍摄的违法行为。大队按照规定,在杜要收提供了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和行驶证的原件后,为杜要收办理了处理该条电子监控违法行为的业务,办理过程程序合法。当事人杜要收驾驶车辆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第四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北海福成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001米处设置有禁止停车指令标志。该路段交通电子监控拍摄记录显示:2021年1月7日15时27分41秒,豫KXXXXX号牌小型客车在此处停车,至15时30分02秒该车仍停放在此处,停车时间3分27秒。2021年2月1日15时48分,杜要收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条违章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2021年1月7日15时30分,在北海福成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001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于罚款200元,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记3分。《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载明:证号:411024XXXXXXXXXXXX,姓名:杜要收,准驾车型:C5,有效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载明:号牌号码:豫KXXXXX,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杜要收。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7344270)、申请人交通违章行为监控视频和图片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豫KXXXXX号牌小型客车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停车时间3分27秒,该停车行为违反了上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申请人的该违法行为被交通电子监控设置拍摄记录。被申请人根据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申请人的违法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千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及该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三、机协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证记3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7344270)。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