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磊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负责人:陈剑锋,大队长。
申请人张磊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13120107430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2月10日11时40分,申请人驾驶桂ENXXXX号牌轿车在北部湾路口与昆明路路口等待绿灯放行。车辆起步通行时,车道灯为绿灯,但通行至一半时,绿灯变为红灯,因此,被电子警察拍摄记录。交警出具的违法照片中,第一张照片记录的是红灯亮起车辆未过停车线,第二张照片记录的是红灯亮起车辆越过停车线,两张照片拍摄时间间隔57秒,在此间隔期间为车道绿灯放行时间,故不应算违法,因此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一般规定“4.1.1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与安装,应确保信号灯能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清晰观察到。4.1.2设置信号灯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之规定,该路段设置的道路交通信号灯符合国标。二、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存在,被申请人取证规范。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2.5条“图片中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要素的式样”、3.1条“图像取证设备应能清晰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图片”及《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4.3.1.1“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能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b)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之规定,电子监控设备采集的证据材料符合国标,能清晰反映桂ENXXXX号小轿车于2021年2月10日11时40分在北部湾路昆明路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监控显示绿灯亮时车辆未通行,至黄灯亮起前一直停在停止线内,在黄灯亮后才越过停止线通过路口。三、处罚依据合法。申请人驾车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交通信号灯状态,在安装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且路口抓拍也按程序予以公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0日11时40分,申请人驾驶桂ENXXXX号牌轿车在北部湾路昆明路路口等待通行信号灯,当通行绿灯亮起时,车辆未通行,至黄灯亮起前一直停在停止线内,在黄灯亮起时,车辆才越过停止线通过路口。申请人的这一行为被被申请人的交通电子监控拍摄记录。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北部湾路与昆明路路口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记6分。该《处罚决定书》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131201074300)、交通违章行为监控图片、电子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录像显示,申请人驾驶桂ENXXXX号牌轿车在北部湾路昆明路路口等待通行信号灯,绿灯亮起时,车辆未通行,至黄灯亮起前一直停在停止线内,黄灯亮起时,车辆才越过停止线通过路口。申请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到的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及该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记6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以交警出具的两张照片拍摄时间间隔57秒,在此间隔期间为车道绿灯放行时间,主张申请人未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131201074300)。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