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5年6月10日 星期二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正文
打印
北政行复字〔2021〕2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18071   发表时间:2021-09-22 10:24



申请人:刘晓坡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沈祖亮,局长。

申请人刘晓坡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日作出的《关于刘晓坡投诉举报信件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于20213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

申请人称:2020816日,申请人在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于某某某某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20箱“苏某某罐装碳烤鱿鱼丝整箱散装即食原味红鱿鱼丝香辣烤丝休闲零食”鱿鱼丝,订单号为1182377121594205303,金额为5120元。申请人经查询发现涉案商品存在以下问题:1.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检验报告。2.涉案产品实际水分含量低于产品包装盒上面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3497 “理化指标:水分/%22-30的规定。于是,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202118日,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答复函》,答复申请人称:一、经检查,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同批次同规格的产品。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所检指标全部合格。二、申请人自行送检产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抽样人员、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事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直接作为案件查处理证据使用,已将该报告的结论作为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三、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已无库存产品,无法进行抽样检查核实线索的真实性,证据不足不予立案。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指导告诫,告诫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好产品质量关。四、对于申请人要求举报奖励的请求不予物质奖励。申请人不服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理由如下:一、《答复函》中称: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但是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随《答复函》一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特地向北海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但是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没有提供该质检报告。申请人收到货后,与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联系,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是一份虚假的质检报告。因此,申请人对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给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质检报告的真实性存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所检指标全部合格为由,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三、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库存及留样产品进行检测,违反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十条:(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相关留样用于质检,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进行质检,但是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局并未让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就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质检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款的规定;2.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于2021122日向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向该局提供的涉诉批次的鱿鱼丝出厂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属于被申请人执法监管个案中获取的证据材料之一,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因此不予公开。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210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于2021218日将书面答复函邮寄给申请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申请人反映收到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的由钦州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4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JAA20030016-0008)是虚假的质检报告。被申请人经调查,钦州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领取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该公司于20204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JAA20030016-0008)加盖了“检验检测专用章”,该检验报告应认定合法有效。申请人认为检测报告虚假,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由于该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的水分含量,对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没有法律意义,被申请人在处理此案过程也没有采信该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与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给被申请人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不属于同一报告,申请人由此质疑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给被申请人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只是一种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及因果逻辑关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中所说的“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是指产品抽样、送检或检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检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才予认定,并非申请人认为其自行送检产品得出检验结论不合格即为上述规定中所指的“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四、申请人自行送检产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抽样人员、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事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自行委托检验报告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直接作为案件查处的证据使用。被申请人已将该报告的结论作为案件线索进行了调查。五、被申请人于202094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线索,反映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经申请人委托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水分含量检测,结果是:水分含量14.4%,判定:不合格。检测结果低于产品包装上面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3497规定的水分含量:2230。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出具了申请人所购买的鱿鱼丝该批次出厂前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出具了该公司自行检验涉案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且《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形式要件符合上述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自行检验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法有效,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六、申请人自行委托检验的结果是:水分含量14.4%,判定:不合格。本案中涉案产品从出厂、经运输到申请人手上储存,环境、温度、湿度、时间会对涉案产品水分含量造成影响,不具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事项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并未让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作为抽检产品,程序合法。七、在此案中,由于涉案产品同一批次的产品已无库存、无留样,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了与涉案产品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对与涉案产品同一品种但不同批次的产品,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了钦州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的项目包括水分、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共6项,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符合GB/23497 6.3关于鱿鱼丝合格的判定标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已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对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指导告诫书》,告诫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好产品质量关。被申请人在处理此案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八、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这一线索进行调查,对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相关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同批次的库存产品。同时发现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未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留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责令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针对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未留样无法对涉案批次留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这一情况,依据GB/234976.2.2.1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公司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最近生产的、与投诉同一产品(规格为78/罐的碳烤鱿鱼丝)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书。据此,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提供了钦州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1103日出具的加盖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编号:SJAA20030016-0035),检验结论(含水分)为:合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答复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816日,申请人在某某某某网络平台向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20箱“苏某某”牌碳烤鱿鱼丝,订单号为1182377121594205303,金额为5120元。20209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申请人购买了20箱某某公司在某某某某平台销售的“苏某某”牌碳烤鱿鱼丝,收到产品后,申请人向某某公司索要上述产品的质检报告,某某公司向其提供了与其所购买的鱿鱼丝不同批次的质检报告,申请人委托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购买的产品的水分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水分含量为14.4%,判定水分含量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某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时,提供了购买订单详情图片、产品的图片、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质检报告、某某公司向申请人提供的质检报告。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显示,产品为罐装碳烧鱿鱼丝,规格为78克,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0816日合格,保质期9个月。

2020年915日,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对某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0816日、规格为78克的罐装碳烧鱿鱼丝,仓库里也未发现有同一产品的库存。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2020816日生产的规格为78g/罐的罐装鱿鱼丝的《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原始检验记录》,该《检验报告》和《原始检验记录》的检验结论分别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按GB/T23497-2009《鱿鱼丝》(烤制鱿鱼丝)标准判定:合格”及判定符合GB/23497-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同日,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某公司作出《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桂北市监当罚园〔202001号),认定:某某公司未遵守出厂食品留存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某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某某公司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时限。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天送达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2020年1018日,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向某某公司发出《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桂北市监限通园〔2020002号),要求某某公司提供最近生产的与申请人举报同一产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书。随后,某某公司向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钦州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0113日出具的对20201022日生产的与申请人举报同一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JAA20030016-0035),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含水分、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共6项)符合GB/T23497-2009鱿鱼丝、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

2020年1020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安排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所举报事项的相关情况。20201222日,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北市监指导园(202002号《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告诫书》,告知某某公司:该局202094日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到举报人对某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水分含量检测结果低于GB/T23497规定的举报,经检查,某某公司同批次产品已无库存,该局不予立案,但对某某公司提出如下告诫:某某公司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好产品质量关,杜绝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形产品。该告诫书于同日送达某某公司。202118日,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答复函》,答复称:一、经该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公司的仓库及留样室等相关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同批次同规格的产品。某某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所检指标全部合格。二、被申请人自行送检产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抽样人员、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事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已将该报告的结论作为案件线索进行了调查。三、申请人提供的经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0080760)中提及碳烤鱿鱼丝水分不符合GB/T23497-2008中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这一结论,该局已作为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但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某某公司已无库存产品,该局无法进行抽样检查核实线索的真实性,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该局已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对某某公司下发了行政指导告诫,告诫该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好产品质量关。四、由于本次举报该局不予立案未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不能予以物质奖励。五、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答复,可采取的权利救济方式和时限。上述《答复函》于2021112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答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钦州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经营范围:食品、农产品、工业产品、环境检测。钦州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领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XXXXXX)。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网络截图、《举报信》、网络购物订单截图、鱿鱼产品外包装图片、《检验检测报告》(NO2020080760、《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JAA20030016-0035)、《关于刘晓坡投诉举报信件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函》及邮寄单、《北海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清单》《检验原始记录》、某某公司的《留样管理制度》《北海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编号为桂北市监当罚园〔202001号《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限通园〔2020002号《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北市监指导园(202002号《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告诫书》及送达回证、钦州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六)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涉案的《答复函》应视为被申请人作出。

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到某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因某某公司未能提供与申请人投诉同一批次产品的留存样品,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某公司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以及作出《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告诫书》,告诫某某公司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好产品质量关,杜绝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情形的产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行政指导事项,采取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规劝。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警或者劝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八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上述规定,某某公司有权自行对所生产的鱿鱼丝进行检验。本案中,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公司自行检验涉案批次鱿鱼丝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形式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检验结果表明所检指标全部合格。申请人质疑某某公司提供给被申请人的质检报告的真实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第三款规定:“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上述规定规定了食品抽样的来源、数量以及网络抽样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开展。因此,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涉案的产品并自行委托检验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抽样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不采纳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及未要求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作为抽检产品,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检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最长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即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后最长应在3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20209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 2021年1月8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某某公司违法行为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此告知不予立案的时间明显超过上述期限规定。因此,该《答复函》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答复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期限超出法定期限,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日作出《关于刘晓坡投诉举报信件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函》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