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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67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0404   发表时间:2021-09-22 11:07



申请人:龙诗聪

被申请人: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岗,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旭,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龙诗聪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1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北卫告〔2021〕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14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条、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未规定不得公开,且北海市医学会只是对外公开专组编号,并未告知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公开会对北海市医学会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主体。被申请人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具有“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的职能,系作出该行政答复行为的合法主体。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北海市医学会于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已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于2011728日正式受理。于201189日收集完患、医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患医双方确认同意就所提交的鉴定材料开展鉴定;2011818日组织患医双方进行抽签组成鉴定专家组。按公正、对等原则,履行回避后,医患双方申请人(患方代表2人,医方代表1人)随机抽取专家,组成5人专家鉴定组,专业学科为普外科2名专家,心血管内科2名专家,消化内科1名专家。因本地专家库无消化内科专家,商请使用南宁医学会鉴定专家库抽取。201191日组织鉴定会。会前一周通知患医双方。鉴定会时,220号、479号、48号专家不能出席鉴定会(向患医双方呈示不能出席鉴定会证明),由候补872号、819号、780号专家替补出席,其他由正选专家出席鉴定会;参加鉴定会当事人患方代表2人,医方代表3人。由医学会介绍组织受理情况,与患医双方核对:专家代码封存件和鉴定材料,双方对以上程序无异议。三、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委于20201217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办理,并联系告知其关于申请事项不予公开的决定,方便的时候到被申请人处领取《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符合2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要求。四、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012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两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北海市医学会201191日出具的北海医鉴〔20118号和广西医学会20111123日出具的广西医鉴〔201161号)的鉴定专家姓名、职务、学科名称、工作单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情形,于2021115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且经核查,市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在2011年组织鉴定前,已按程序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的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17,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作出北海医鉴〔201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西医鉴〔20116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专家鉴定组的专家姓名、职务、学科名称、工作单位。202111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北海市医学会已作出北海医鉴〔20118号鉴定书,并于组织鉴定前已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该《告知书》于2021225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9320日,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9号),明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020年79日,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北海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北海市爱国卫生促进中心)的批复》,同意将市卫生技术交流中心、市药物研究所整合并入市卫生信息中心,并更名为北海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加挂“北海市爱国卫生促进中心”牌子,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相当于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北海市医学会的管理,组织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再查明:《医患双方申请鉴定专家回避记录单》(龙某病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北海医鉴[2011]8号,以下简称《记录单》)记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医学会告知的专家库中专家,如需回避本次鉴定,请填写本表。如患者方面要求回避,请将回避专家名单填入【表一】。如医患双方对医学会告知的专家中专家,均无回避要求,则请将【表一】、【表二】划掉,并签名。该纪录单显示,【表一】【表二】均被斜线划掉。【表一】“患者方面要求回避专家名单”内容包括专家姓名、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提出回避的理由。【表一】右下方,申请人在患者方面委托人签字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818日。

《医疗事故争议专家鉴定组代码单》(北海医鉴[2011]8号以下简称《代码单》)记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卫生局移交的,关于龙某病例之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专家组人选,在本医学会主持下,于2011818日,经医患双方和医学会分别抽取产生。本例专家鉴定组由下列的专科和专家(均用代码表示)组成。下表所记内容,已经医患双方及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共同核对无误。说明4、本代码单由医患双方核对后签字。本单和医学会提供的专家代码与对应的专家姓名名单一式二份,封存一份,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保存。封存件在鉴定会由医患双方核对无误再开封。申请人在代码单患者方面委托人签字处签名。

《医患双方确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程序签字单》(北海医鉴[2011]8号,以下简称《签字单》)记载,北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龙某病例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全过程于201191日在鉴定会时向到会专家、患医双方介绍,患医双方对组织程序意见如下:患方意见:无异议。申请人在签字单上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91日。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北卫告〔20213号)、《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9号)、《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北海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北海市爱国卫生促进中心)的批复》《医患双方申请鉴定专家回避记录单》(龙某病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北海医鉴[2011]8号)、《医疗事故争议专家鉴定组代码单》(北海医鉴[2011]8号)、《医患双方确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程序签字单》(北海医鉴[2011]8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款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专家库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属于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必经程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记录单》记载的内容来看,《记录单》【表一】“患者要求回避专家名单”栏被斜线划掉,未填入任何信息,申请人在该《记录单》上签字,应当推断医学会在申请人填写《记录单》前告知了专家库中专家的姓名、专家专业、工作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申请人认为北海医学会未告知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可以以鉴定程序不合法为由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提出异议,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不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不予公开,属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错误理解,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虽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错误,但作出不予公开的结果并无不当,且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1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北卫告〔2021〕3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