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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7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6270   发表时间:2021-09-22 11:08

  


申请人:肖仁立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

负责人:黄焕友,大队长。

申请人肖仁立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202157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7510435,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5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1291013分,申请人驾驶桂ESXXXX号丰田牌轿车从广东路由南往北在江苏路右转时,因道路施工遮挡并拦住了江苏路右侧机动车道大部分及非机动车道全部,只留有约两米多宽的道路,当时误以为上述两米多宽的道路是非机动车道,导致进入了逆向车道而被处罚。申请人认为这一处罚不合理,应予取消,因为这是由于施工遮挡,标识不清,视距不够所致。北海经常有因施工而改从逆向车道绕行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备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202012091013分,桂ESXXXX号牌小型轿车在广东路与江苏路路口000米处,实施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2014)》3.1条“图像取证设备应能清晰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图片”、2.5条“图片中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要素的式样”。本案中,电子监控自动抓拍设备采集的三张违法图片能清晰反映桂ESXXXX号牌小型轿车违法事实。三、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105071618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桂ESXXXX号牌小型轿车在广东路与江苏路路口000米处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的电子监控。经查,该违法行为系支队指挥中心录入的电子监控,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在申请人提供了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和行驶证的原件后,为申请人办理了处理该条电子监控违法行为的业务,办理过程程序合法。申请人驾驶车辆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四、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由的答复。申请人称:因道路施工遮挡视线,导致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申请人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义务有责任观察道路环境,注意交通动态和静态安全。2、根据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违法照片,可以看到施工点位并未影响广东路与江苏路口东往西方向的道路通行,并且西往东方向道路并未见因施工而用护栏或锥桶把道路一分为二通行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0123日的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违法照片显示:广东路与江苏路路口西北方向江苏路因施工而设置了围栏,但不影响该路口东往西方向道路通行,且江苏路由西往东的道路并未因施工而用护栏或锥桶把道路一分为二通行。2020123101355秒,桂ESXXXX号牌小型轿车在广东路与江苏路路口处由广东路右转驶入了江苏路由西往东的车道,逆向行驶。该行为被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拍摄记录。20215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上述违法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桂ESXXXX号牌小型轿车在广东路与江苏路路口000米处实施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3分。该《处罚决定书》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载明:证号:510402XXXXXXXXXXXX,姓名:肖仁立,准驾车型:C1E,有效期限2015113日至20251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载明:号牌号码:桂ESXXXX,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所有人: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档联(编号:4505031207510435)、交通违法行为监控图片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桂ESXXXX号牌小型轿车在广东路与江苏路路口处由广东路右转驶入江苏路逆向车道,实施逆向行驶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到的申请人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七)逆向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及该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记3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主张其是因道路施工遮挡,标识不清,视野受阻,误以为该道路因施工进行对向分流,才驶入逆向车道,不应对其作出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申请人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观察到该道路并未因施工而进行对向分流,申请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在右侧车道通行。本案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免责事由,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202157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7510435)。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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