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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0〕1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6965   发表时间:2021-09-22 15:12


申请人: 合浦县廉州镇廉东社区居委会石头岭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远富,组长。

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安洪,县长。

申请人合浦县廉州镇廉东社区居委会石头岭村民小组不服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2020415日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村整村搬迁安置地分配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20120号),于20205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村整村搬迁安置地分配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20120号,以下称120号《批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427日在合浦县廉州镇廉东社区居委会石头岭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告知石头岭村小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整村搬迁安置地分配方案,但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与村小组的征地补偿协议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合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含丰门岭公园)项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513日受理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含丰门岭公园)项目》,但该份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撤销应经过法院判决,待法院判决后被申请人才能继续征地行为。且申请人认为该份征地协议未经过申请人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整村搬迁安置地分配方案,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已将全村土地2000多亩全部征收完毕,但仅仅补偿了回建地及补偿费,没有就业用地。被申请人征收土地时应秉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适当的补偿;二、安置地的规划不合理。被申请人征收了申请人2000余亩土地,仅补偿了几十亩安置地,且按照现公布的《外东环路南段(公园路延长线)拆迁置地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划,安置地房屋连排连间过长,左右前后间隔狭小,停车位少,无活动场所。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第十条界定安置人员范围、时间中的第(四)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户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规定不合适。该第四项规定,与国家鼓励少年读书、青年就业、参军卫国等政策冲突,不能因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国企单位人员就否定其在整村征迁中应该享有的权利,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在整村征迁中取得安置地并没有任何矛盾。故申请人认为该项规定不合适,理应删除。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120号《批复》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该120号《批复》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17916日作出了《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17446号,以下称446号《批复》)。为落实446号《批复》的补偿安置内容,被申请人2018725日作出合政办阅〔201837号《合浦县外环南段附属一期工程房屋征收确权会议纪要》,同意把位于公园路东延线南侧(廉东社区石头岭村车路江)约90亩土地作为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村整村搬迁的拆迁安置用地。合浦县自然资源局20191224日作出《关于审批外东环路南段(公园路延长线)拆迁安置地总平面布置图的请示》(合自然资报〔20191063号,以下称1063号文)原则同意该项目规划总平方案,将该总平方案呈报被申请人审批。20191225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把位于公园路东延线南侧(廉东社区石头岭车路江)约90亩土地作为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村整村搬迁的拆迁安置用地。202041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120号《批复》。446号《批复》是依法作出并已生效实施的,120号《批复》是在组织相关单位讨论拟订安置地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是合法有效的。《批复》是446号《批复》的具体落实措施方案,是为了保证全体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作出的,与446号《批复》并无违背之处。申请人对120号《批复》提出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申请人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农村集体土地利益分配的问题,不符合现有的规定,不应支持。北政函〔201613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第六条第(一)第1第(3)、合政发〔2016106号《合浦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第六条第(一)第3明确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不享受农村集体土地利益分配。因此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批准实施的446号《批复》合法有效,《批复》是在收集了多方意见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后作出的,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21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2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21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2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21282号),同意将合浦县廉州镇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7.35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并且征收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20.196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205公顷,将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合浦县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0.6004公顷、合浦县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4.10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652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2392公顷。申请人在上述批准征收范围内。

2016年1110日,被申请人作出《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下称106号《通知》),该补偿安置规定明确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20161128日,原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至20161228日。20161218日,申请人向原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对该安置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2017725日,被申请人作出《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性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合政函〔2017299号),原则同意该评估报告意见,并要求按照其中的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认真组织抓好落实。2017916日,被申请人作出《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17446号),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回建宅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和安置回建地的标准。 2018年6月10,被申请人召开合浦县外环南段附属一期工程房屋征收确权会议,会议议定同意把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公园路东延线南侧(廉东社区石头岭车路江)约90亩土地作为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整村搬迁的拆迁安置用地。20191224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呈报《关于审批外东环路南段(公园路延长线)拆迁安置地总平面布置图的请示》(合自然资报〔20191063号,下称1063号文),原则同意此项目规划总平方案,报请被申请人审批。20191224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原则同意外东环路南段(公园路延长线)拆迁安置地总平面布置图,并要求合浦县自然资源局须在下一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中完善调整相关规划指标。2020415日,被申请人作出《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村整村搬迁安置地分配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20120号),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村整村搬迁安置地分配方案》。2020427日,被申请人将446号《批复》、120号《批复》、《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村集体土地宅基地补偿价格的批复》(合政函〔2020121号)在申请人村中张贴公示。

以上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2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21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2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212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243号)、《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网页截图、《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17446号)、《关于<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合政函〔2017299号)、《合浦县外环南段附属一期工程房屋征收确权会议纪要》(合政办阅〔201837号)、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外东环路南段(公园路延长线)拆迁安置地总平面布置图的请示》(合自然资报〔20191063号)、《关于外东环路南段(公园路延长线)拆迁安置地总平面布置图批前公告》及公示图片、合浦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2019年第21期《会议纪要》、《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村整村搬迁安置地分配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20120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集体土地宅基地补偿价格的批复》(合政函〔2020121号)在申请人村里的公示图片、《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含丰门岭公园)项目》(协议编号:合廉征廉石协字[2018]01号、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行终172号《行政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行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合政函〔2020120号批复的搬迁回建安置地分配方案是根据466号《批复》和106号《通知》的相关规定作出的,是对466号《批复》中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细化,安置地分配方案的内容未超出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应安排就业用地、国家公职人员应享受安置等主张,是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服,而本复议案是申请人对合政函〔2020120号批复的安置地分配方案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认为120号《批复》中的安置地分配方案中的安置地总平面布置图规划不合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审定,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该安置地总平面图进行审定的职权,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合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1063号文中同意了该项目的规划总平方案并将之呈报被申请人。合浦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于20191225日召开会议对该总平面图进行审议,议定原则同意该总平面图,并要求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在下一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中完善调整相关规划指标。该总平面布置图依法按程序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120号《批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合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石头岭村整村搬迁安置地分配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20120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