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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0〕3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8042   发表时间:2021-09-22 15:15



申请人:金红

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杨智军,局长。

申请人金红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616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机二罚〔20208X号),于20207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予拆除其位于北海市北部湾西路X号某某某某百货购物广场首层北侧AXXX商铺外的建筑物,如要对其违章建筑拆除,应一并对该区域同性质的违章建筑拆除。

申请人称:2005年北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某某某某购物广场首层北侧AXXX商铺外建筑物的使用权出售给申请人。据申请人所知,从AXXX商铺开始,一直延伸到某某酒店及转弯过去的几十个铺面外的建筑物都位于商场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这些商铺外的建筑物不是业主自行搭建的,而是某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业主使用的,但全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存留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该区域几十个铺面外的建筑物与AXXX商铺外的建筑物同属违章性质的建筑,在处理中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处理,被申请人仅单独对AXXX商铺外的建筑物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对其余几十个铺面外的违章建筑不作任何处理,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如果要拆除AXXX商铺外的建筑物,应将该区域几十个铺面外的建筑物一起拆除,这样才是公平、公正的。在当前国家政府极力提倡保民生的政策下,请求对这些违章建筑不作拆除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发〔20192号)明确“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市农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规划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该方案同时明确“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州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原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已整合到自然资源领域,并将自然资源领域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划转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实施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11月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去函征询原“某某商场”北侧三间铺面处理意见,20191217日收到《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某某商城”北侧用地上建设三间建设问题的复函》(北自然资复〔2019962号),函称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北部湾西路以南,富贵路以东的的“某某商城”北侧用地建设三间用房(含某某蛋糕店前座),涉嫌违法建设。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51016日吊销。目前,102号商铺外建筑物即某某蛋糕店前座的实际管理人和收益人为申请人金红,结构为砖墙钢结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原“某某商城”项目已于1997年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用地规模13664.70平方米,其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某商场”北侧用地上建设三间用房,其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事实清楚。本案中,申请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且本案为信访件,信访人反复投诉,强烈要求拆除上述违建消除影响。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完成了征询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立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部笔录、处罚告知及送达等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机二罚〔20208X号),作出“责令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对申请人提出的处罚有失公平公正问题。申请人涉案的违法建筑物位于北部湾西路X号某某某某百货(原某某商城)首层临北部湾西路一侧(某某蛋糕店某某分店前座),案外人黄某自20198月以来多次进行信访投诉要求拆除申请人上述涉案违建。为核实申请人所反映的某某某某百货商城周围商铺存在类似的违法建筑物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对某某某某百货商城周围商铺的违建情况逐一开展执法调查,向某某公司、某某物业公司及部分经营业主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但由于涉及经营户众多,且均为承租户,非产权所有人,不了解相关建设情况,且该历史遗留问题时间久远,产权所有人信息及部分原始证据材料收集困难,案情复杂,目前正逐步推进调查工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05年9月4,申请人与北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在出售“某某-某某百货”壹层A10X号物业给申请人的同时,同意将AXXX号商铺前边公共部位(编号:外A1)约23平方米的物业交由申请人永久性使用。201531日,申请人与农某武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AXXXA1出租给农某武经营使用,租金由农某武按季度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为该建设物的实际管理人和收益人

2019年1218日,案外人黄某莹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其购买的“某某-某某百货”壹层AXX1AXXX号商铺前的公共用地走廊搭建有违章建筑,要求相关部门查处拆除违章建筑。自治区信访局将该信访件转北海市信访局处理。202016日,北海市信访局作出《关于交办黄某萍信访事项的函》,将该信访件转被申请人作调查处理。

2019年1129日,被申请人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询“某某商城”北侧三间铺面处理意见的函》(北综执函〔2019380号),征询某某某某百货(原某某商城)一层北侧的“某某茶饮店”“某某烟酒行”“某某蛋糕店”三间铺面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以及处理意见。20191217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某某商城”北侧用地上建设三间违法建设问题的复函》(北自然资复〔2019962号),复函称: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部湾西路以南,富贵路以东的“某某商场”项目已于1997年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用地规模为13664.70平方米,其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某商城”北侧用地上建设三间用房,涉嫌违法建设,该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涉嫌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处理。20203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某某-某某百货”壹层AXXX号商铺外砖墙结构建筑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年4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并达达申请人。2020413日,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0416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向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于同日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以微信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日通过微信签字确认笔录属实。2020521日,因案件复杂,被申请人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2020527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机二告〔20208X号),告知申请人:位于北海市北部湾西路X号某某某某百货购物广场首层北侧AXXX商铺外砖墙钢结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面积25.18㎡,申请人为该建设物的实际管理人和收益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限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的处罚。《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0528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20205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辩书》。202064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复核,不采纳申请人提出的申辩意见。2020616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机二罚〔20208X号),认定位于北海市北部湾西路X号某某某某百货购物广场首层北侧AXXX商铺外砖墙钢结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面积25.18㎡,申请人为该建设物的实际管理人和收益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该《处罚决定书》于202062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9320日,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机二罚〔20208X号)、某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发〔20192号)、《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信用代码证书、自治区信访局《关于交办黄某萍信访事项的函》《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询“某某商城”北侧三间铺面处理意见的函》(北综执函〔2019380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某某商城”北侧用地上建设三间违法建设问题的复函》(北自然资复〔2019962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北综执机二立〔20208X号)、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脑咨询单、某某公司出具的《关于某某商城北大门历史遗留问题的声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农某武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申请人收取租金的转账凭证、申请人通过微信发给被申请人的诉求、《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北综执查〔20200000714号)、邮寄回执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微信视频调查询问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某某某某百货购物广场首层北侧AXXX商铺外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的调查报告》(北综执机二报〔20208X号)、案件处理审批表(北执机二审〔20208X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机二告〔20208X号)及送达回证、申请人的《申辩书》、案件复核审批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机二罚〔20208X号)及送达回证、邮寄送达回执、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被申请人具有对海城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件后,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延长办案期限、向申请人发出处罚告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辩进行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涉案AXXX号商铺外砖墙钢结构建筑物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虽然该违法建筑并非申请人搭建,但自2005年起该违法建筑一直由申请人进行实际管理并收取租金,申请人为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管理人和收益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某某某某百货购物广场壹层商铺前搭建的其他建筑物与其违法建筑性质一样,均属于违法建筑,要求一并进行处理,否则有失公平公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否对其他违法建筑进行处罚,属另案处理的情形,对申请人的权益并无影响,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机二罚〔20208X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编号:北综执机二罚〔20208X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