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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0〕5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8151   发表时间:2021-09-22 15:18



申请人:莫裕英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裴相春,区长。

委托代理人:戴碧波,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莫裕英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于20209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未予以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2019918日在申请人住址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某某号某厂集体宿舍安装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使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918日在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某某号某厂集体宿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且海城区人民政府某街办事处干部詹某文、郭某家在202034日到申请人家称,该摄像头是政府部门鉴于治安管理安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的相关规定,于20207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在海城区茶亭路某某号某厂集体宿舍安装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使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中国邮政单号XA14522535545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0725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为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据此,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在收到莫裕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已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0207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19918日在申请人住址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某某号某厂集体宿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使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信息。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1023日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建议申请人另向制作单位及保存单位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已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事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7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19918日在申请人住址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某某号某厂集体宿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使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202072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9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918日邮寄寄出补正复议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01023日作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告知书》(受理编号:2020020,以下简称《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该《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另向制作单位及保存单位申请公开。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告知书》(受理编号:2020020)及邮寄单据、海城区人民政府东街街道办事处的告知书、照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答复函》《受案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款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07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截至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本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处理,但在本案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即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查处理,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做。鉴于被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告知书》,申请人如不服《告知书》,可另就《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莫裕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