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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2〕121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10875   发表时间:2022-10-19 18:14

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北政行复字〔2022〕121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申请人吴某不服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22年67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2]01000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70岁,独生女儿远嫁,独居在地角新街。邻居李某多次寻衅滋事,欺负申请人是孤寡丧偶老人,有监控视频记录其多次泼脏水、上门入室辱骂恐吓、教唆亲戚上门滋事威胁恐吓,也曾因对申请人有暴力行为被北海市公安局地角派出所(以下简称地角派出所)记录在案,最后协商赔偿。申请人多次忍让,还在院里安装防护网,但李某越发得寸进尺。2022年6月4日5点多,申请人在家门口洗米洗菜准备做饭,李某恐吓申请人说“信不信我投毒毒死你”,申请人答“你撒就撒,我这老命不值钱”。李某就拿着掺有毒药的杂粮撒到申请人身上,导致锅、盆、桶、鸡圈等整个院子地方都是,又往申请人脸上、身上撒,申请人报警后大概20分钟民警才到场。期间李某说要谋杀申请人,辱骂申请人的场景街坊邻居都在场目睹。当晚,申请人鸡圈里的鸡死了2只,申请人舍不得倒掉锅里的米,以为没混进毒药便拿去喂鸡,又死了3只鸡。当晚民警在现场询问李某,李某说到申请人家投老鼠药是为了毒老鼠。申请人从地角派出所回来后依然被李某辱骂威胁,日夜不敢睡觉,心惊胆战。派出所作出拘留李某5天的决定后,民警就对申请人及其女儿态度不耐烦。申请人因为投毒事件被吓,判别意识不清醒,也不识字,不记得在地角派出所说了什么,只记得民警叫申请人签字,《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申请人的陈述,被毒死的鸡价值250元,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养的鸡不是普通饲料鸡是专门喂杂粮用来生蛋的鸡,每天产蛋量5-8只,8只都毒死了,后面鸡生的蛋申请人不敢吃全部处理掉,所有价格不只250元。因此,要求重新调查并进行评估,申请人要依法追究赔偿。李某虽然谋杀未遂,但其屡次不改,已严重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因生活及精神上受严重打击只能去亲戚家暂住疗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多次向申请人泼脏水、上门入室找事,向申请人脸部撒毒却说是到申请人家毒老鼠,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规定。李某第一次向申请人撒毒药未遂,第二次往申请人脸上撒毒药谋杀申请人,最后导致申请人的鸡死亡,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规定。李某变本加厉,最后投毒想谋杀申请人,情节越来越严重,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未考虑李某以往作案情况,从轻对其作出5日拘留的处罚,也未处罚款,显失公平。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收集不充分,《处罚决定书》显失公正,请复议机关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地角派出所具有法定办理治安案件的职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地角派出所具有办理治安案件执法职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6月4日20时许,地角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申请人称其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家中院子里养的鸡被邻居李某毒死了,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经查明,申请人与违法行为人李某是邻居,因申请人在家中养鸡产生很大的异味,李某对其养鸡的行为产生很大意见,两人因养鸡产生的臭味问题多次发生争吵,李某也到居委会对该情况进行过反映。2022年6月4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散步回家时,再次闻到申请人家中因养鸡产生的臭味,于是双方爆发了言语冲突,李某随即回到家中拿出老鼠药,当着申请人的面抛向鸡群。鸡群吃到了散落在地上的老鼠药,申请人饲养的5只鸡被毒死。经民警传唤,违法行为人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查明事实后,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确凿,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4日,申请人向地角派出所报案,其称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家中院子里养的五只鸡被邻居李某毒死,造成经济损失约250元。同日,地角派出所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称与李某一直有矛盾经常吵架,当天8时许李某嫌申请人养鸡太臭,就去居委会反映,17时许其在门口被李某骂,李某手上拿一把已打开的袋子朝申请人养鸡的围栏扔,说要毒死申请人的鸡和申请人,李某骂得激动时又向申请人养鸡的围栏处扔了一包打开的袋子,申请人听见李某说扔的是老鼠药,就马上报警民警到现场发现地上有两包已打开包装的“闻到死”牌老鼠药。当时怕鸡吃老鼠药,申请人拿扫帚把地上的药扫干净了,派出所通知社区过来处理。20时许申请人发现自家的鸡死了五只,就打电话向派出所反映。被毒死的是养了半年的小母鸡,每只约4斤,五只鸡市价约250元。当时本村的人在远处看见申请人和李某吵架,并没有看见李某扔老鼠药,不清楚有哪些人看见。同日,地角派出所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李某进行调查询问。李某称当天早上在家门口闻到邻居养的鸡产生鸡屎臭味,便到居委会反映,下午回到家,申请人因李某向居委会反映养鸡一事和李某发生争吵。李某就从家里拿了两包老鼠药扔在申请人门前养鸡的地方,民警到场对李某进行了教育。晚上申请人的鸡死了,民警通知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扔老鼠药时申请人在场。申请人养鸡产生臭味,李某到居委会多次反映没结果,当天申请人说李某不敢扔老鼠药,李某一生气就扔了老鼠药。同日,地角派出所民警对北海市海城区地角家中院子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五只死鸡和印有老鼠图案、“闻到死”、“药王”等字样的塑料包装袋两只。李某在《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在见证人见证下,民警将现场的死鸡和塑料袋提取归案,并由申请人和李某在《提取笔录》上签字确认。2022年6月7日,地角派出所进行受案登记。同日,民警将李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询相关系统,未发现李某有违法犯罪记录。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李某进行询问调查。李某称2022年6月4日7时许,其在家门口闻到隔壁养鸡产生的鸡屎臭味,然后就去散步,9时许回家又闻到鸡屎臭味就到地角下寮居委会反映情况。16时许回到家门口,申请人说李某到居委会反映,双方就发生了争吵。李某就从家里拿两包老鼠药扔在申请人门前养鸡的地方,还在争吵时,民警就到场对其进行教育。李某扔老鼠药时申请人在场,申请人在李某丢老鼠药给鸡时还用水泼李某。李某和申请人讲过多次申请人养鸡臭,也多次向居委会反映,没办法处理。当天争吵时申请人讲李某不敢扔老鼠药,所以李某一生气就扔了老鼠药。同日,李某对2只老鼠药包装袋和5只死鸡进行了指认。同日,地角派出所民警告知李某,其毒死鸡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损财物,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李某未提出陈述申辩,并在公安机关制作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年6月4日20时许,李某将申请人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家中院子里养的五只鸡用老鼠药毒死,被毒死的鸡价值约250元。被申请人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年7月,被申请人将拘留通知书邮寄送达李某家属。2022年7月4日至7月9日,李某在北海市拘留所执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北公城受案字[2022]00397号《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申请人、李某,2022.6.4)、《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询问笔录》(李某2022.6.7)、指认照片、《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2]01000号)、《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北公城行拘通字[2022]00420号)、《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其辖区治安案件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进行受理登记、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并送达等程序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李某因认为申请人养鸡产生臭味,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将老鼠药投放至申请人院内养鸡的地方,造成5只鸡死亡,上述行为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22年67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2]01000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