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2〕58号
申请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幼儿园。
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幼儿园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福成罚〔2022〕22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是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法成立的幼儿园。二、申请人的用地是由申请人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小学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承包的教育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为幼儿教育,不涉及基本农田。三、申请人建造的涉案铁皮屋和铁硼均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小学用地范围内,属于临时建筑。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一)《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发〔2019〕2号)印发的机构改革方案中,文件第10页“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中第(4)点明确,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申请人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于2020年12月擅自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村委会宁海村建设铁皮屋一间及铁硼一个(地面已硬化),用途是教室和活动场所,土地来源是向宁海小学租赁取得。经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绘及套图显示,涉案建筑物占地面积共968.29平方米,其中旱地869.65平方米,农村道路98.64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953.6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提出的涉案土地为教育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为幼儿教育,不涉及基本农田,该主张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建设的铁皮屋和铁硼及硬化地面均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亦未办理农转用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铁皮屋、铁硼及硬底化,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收到北海市银海区自然资源局转来的涉嫌违法图斑线索,并于1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北综执停〔2022〕0013966号,以下简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查〔2022〕0021014号,以下简称:《调查通知书》),并于同日进行立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福成告〔2022〕22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且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并无不当。五、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申请人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擅自占用968.29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其中涉及基本农田953.6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铁皮屋、铁硼及硬底化,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裁量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7日,北海市银海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对银海区2021年第四季度第十一批卫片涉嫌违法图斑进行查处整改的报告》(北银自然资〔2022〕3号),向被申请人移送包含福成镇宁海村委会宁海村小学旁幼儿园铁棚占用土地(编号为45050312077270)的违法线索。2022年1月9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发现,申请人在现场建设有一个铁皮屋和铁棚,用途是教室和活动场所,建构筑物占地面积800平方米(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村委宁海村存在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铁皮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上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携带相关土地报批手续、相关建设报批手续等材料于2022年1月11日到福成执法大队协助调查。同日,被申请人涉嫌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新群进行询问调查。李新群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涉案铁棚和铁皮屋大概在2020年12月左右开工建设,涉案建筑物用地是其向宁海小学租赁取得的,建设铁皮棚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建设铁皮屋及铁棚前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规划报建手续。
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执法案件协查函》(北综执函〔2022〕83号),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对7个图斑(含申请人违法占地图斑)违法用地情况进行用地界址测绘,并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影像图等。2022年2月7日,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作出45050312077270图斑示意图,经测绘涉案建筑物面积968.28平方米。李新群在该图斑示意图上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请予认定北海市海城区福成镇宁海幼儿园违法用地有关情况的函》,函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的现状地类、面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及是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进行认定。2022年2月11日,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认定银海区福成镇宁海幼儿园违法用地有关情况的函》(北自然资〔2022〕930号,以下简称:930号《函》),答复被申请人,涉案图斑用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经套合该局数据库,未查询到该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信息。930号《函》所附《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图)显示,涉案图斑涉及基本农田面积953.67平方米。
2022年2月18日,办案人员经调查后作出《关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幼儿园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的调查报告》(编号:北综执福成立报〔2022〕22号),认为申请人擅自占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村委会宁海村(宁海小学旁)土地建设铁皮屋一间及铁棚一个,建筑物面积968.29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953.6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建设的铁皮屋、铁棚及硬底化,恢复土地原状。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的法制机构对申请人涉嫌非法占地一案进行法制审核。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福成告〔2022〕22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20年12月擅自占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村委会宁海村土地建设铁皮屋一间及铁棚一个(地面已硬底化),占地面积968.29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953.6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铁皮屋、铁棚及硬底化,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日,李新群的丈夫签收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出听证。2022年3月10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20年12月擅自占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村委会宁海村土地建设铁皮屋一间及铁棚一个(地面已硬底化),占地面积968.29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953.6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铁皮屋、铁棚及硬底化,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天送达李新群。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证载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503MJN814021K,住所: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小学,法定代表人:李新群,开办资金:壹拾万元,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李新群)、居民身份证(李新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北综执停〔2022〕0013966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查〔2022〕0021014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编号:北综执福成立〔2022〕22号)、《执法案件协查函》(北综执函〔2022〕83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认定银海区福成镇宁海幼儿园违法用地有关情况的函》(北自然资〔2022〕930号)、《关于请予认定北海市海城区福成镇宁海幼儿园违法用地有关情况的函》《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编号:北综执福成审〔2022〕22号)、《关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幼儿园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的调查报告》(编号:北综执福成立报〔2022〕22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福成告〔2022〕22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福成罚〔2022〕22号)及送达回证、45050312077270图斑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45050312077270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表、福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5年调整)-局部图、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图)、影像图(局部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关于对银海区2021年第四季度第十一批卫片涉嫌违法图斑进行查处整改的报告》(北银自然资〔2022〕3号)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项“(二)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处理时,经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所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930号《函》的内容,涉案的建设物所在地块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经套合数据库,未查询到该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信息,即申请人占用基本农田和农用地建设涉案建筑物,且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款“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8.2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铁皮屋、铁棚及硬底化,恢复土地原状,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依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福成罚〔2022〕22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