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2〕65号
申请人:新乡市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付国。
被申请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新乡市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北人社工认字〔2022〕083号,以下简称:《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工人李文永的受伤位置并非新伤。北海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记录李文永的手术为“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钢板)”,所以并非当天施工受伤,应为旧伤。二、工人李文永进入工作场地前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申请人明确告知李文永在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但工人李文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高处作业没有佩戴安全带,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其受伤也是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属于个人行为。三、工人李文永非施工现场长住工人,已有十天有余未在施工现场做工,当天其进入施工现场是在管理人员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其受伤是个人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李文永不具备工伤认定条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法定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文永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31日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度,证实李文永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文永提交的《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李文永于2021年11月20日10:30左右,在北海市来康郡项目工地25#楼地下室用铁锤砸止水螺旋杆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经北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上段骨干骨折;2.右胫腓骨中上段骨折术后骨性愈合;3.背部挫伤;4.陈旧性肺结核?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向用人单位即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编号:2022001,以下简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逾期举证的责任及后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举证材料。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李文永提交的证据,确认李文永于2021年11月20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直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仍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事实和理由。三、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文永于2021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当日受理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于2022年2月18日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程序合法。李文永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8日,李文永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北海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巴雅尔呼出具的《证明》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李文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经过简述”中称:2021年11月20日上午10:30分左右,其与巴雅尔呼在北海来康郡工地25#楼地下室,站在脚手架上用铁锤砸止水螺杆时,不慎跌落,后被巴雅尔呼等三人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小腿胫腓骨骨折。李文永提交的巴雅尔呼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的内容与上述李文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经过简述”中的陈述基本一致。李文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显示,2021年7月31日李文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劳动期限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李文永的工作岗位为木工岗位。李文永提交的2021年12月17日《北海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诊断证明书》)中“出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上段骨干骨折;2.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术后骨性愈合;3.背部挫伤;4.陈旧性肺结核?该《诊断证明书》上有主管医师刘锦愉的签名。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李文永的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对李文永受到的伤害是否为工伤进行举证。上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据材料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申请人将依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上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22年2月18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李文永于2021年11月20日10:30左右,在北海来康郡项目工地25#楼地下室用铁锤砸止水螺旋杆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经北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上段骨干骨折;2.右胫腓骨中上段骨折术后骨性愈合;3.背部挫伤;4.陈旧性肺结核?被申请人认为李文永2021年11月20日受伤(1.右胫腓骨中上段骨干骨折;2.右胫腓骨中上段骨折术后骨性愈合;3.背部挫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导致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分别于2022年3月2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并于2022年3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李文永。
2022年6月21日,本机关对主管医师刘锦愉进行询问调查。刘锦愉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1年12月17日的《诊断证明书》中“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术后骨性愈合”为之前骨折的旧伤,旧伤已愈合且不影响新伤。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北海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11月29日、12月17日)、《北海市人民医院医科大学第九附院疾病出院记录》(11月29日、12月17日)、北海市门(急)诊通用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NO:2021691)、《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编号:202200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北人社工认字〔2022〕083号)及送达回证、邮件号1140961393965派送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询问笔录》(2022年6月21日)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因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被申请人根据法律及李文永提交的证据,确认李文永在2021年11月20日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导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就李文永的受伤是否为工伤进行举证,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举证,故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综合《行政复议答复书》所述内容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认定李文永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依据的证据只有李文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自述及巴雅尔呼出具的《证明》。但李文永的自述及巴雅尔呼出具的《证明》只是李文永提交的材料,是否能够作为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证据,需要被申请人按照审核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李文永的受伤进行调查,仅凭李文永提交的材料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刘锦愉的证言可证实:“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术后骨性愈合”为李文永之前的骨折已愈合,属旧伤,且该旧伤不影响右胫腓骨中上段骨干骨折(新伤)。因此,“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术后骨性愈合”不是李文永2021年11月20日受伤所致。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中认定李文永右胫腓骨中上段骨折术后骨性愈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导致的,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北人社工认字〔2022〕083号),责令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