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2〕117号
申请人:张福雄。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申请人张福雄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7232992,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北海大道与香港路交汇处路口的红绿灯指明方向不清晰,且已损坏。2022年6月20日10时13分,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香港路和北海大道交汇处红绿灯路口,红绿灯只有一盏绿灯且该灯指示直行,左转信号灯未亮。当绿灯变红时,左转信号灯依旧未亮起,此时申请人进行左转,却被判定闯红灯被罚200元、记6分。申请人在交管12123平台上申请撤销处罚,但被申请人以交通信号灯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为由拒绝撤销处罚。因交通信号损坏,无明确指示方向,造成驾驶人错误的或引导驾驶人向错误方向通过路口时,不应判定为交通违法,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应当现场核实并调整信号灯,避免出现类似事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依据合法。2022年6月20日10时13分,申请人驾驶桂EFT671小型轿车沿香港路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北海大道香港路口,在左转弯机动车道实施由西往北左转弯时,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的规定。二、执法过程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根据电子交通监控设备拍摄记录显示,2022年6月20日10时13分50秒,桂EFT671小型轿车沿香港路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北海大道香港路口,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并左转至北海大道。上述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并未包含指示箭头,均为圆形信号灯。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10时13分,在在北海大道香港路口西往东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车道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于200元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6分。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载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限为2019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5日。桂EFT671小型轿车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载所有人为韦连香,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VGBPB9E0KG048233。
以上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7232992)、交通违章行为监控图片及视频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桂EFT671小型轿车沿香港路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北海大道香港路口,在交通信号灯(圆形灯,未含指示方向箭头)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并左转至北海大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到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及该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记6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7232992)。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