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2〕205号
申请人:周安全。
申请人:周安平。
申请人:周永强。
申请人:周安强。
申请人:周安国。
申请人:周安叶。
申请人:周永兴。
申请人:周永福。
申请人:周安耀。
申请人:周继发。
申请人:周泽区。
申请人:周泽强。
申请人:周泽军。
申请人:周永谋。
以上14位申请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安全、周安平、周永强、周安强、周安国、周安叶、周永兴、周永福、周安耀、周继发、周泽区、周泽强、周泽军、周永谋不服合浦县征地搬迁东港战区指挥部综合组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清理土地附着青苗交付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均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均请求:撤销合浦县征地搬迁东港战区指挥部综合组作出的《通知》。
申请人均称:申请人系广西合浦县白沙镇那某村委会冷某村村民,目前因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以下简称:德金项目)需征收申请人的承包地及宅基地,但申请人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补偿。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成立的合浦县征地搬迁东港战区指挥部综合组(以下简称:综合组)作出的《通知》,限期那某村委冷某村小组十五日内(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24时)将已被被申请人征收的135.953亩土地上的附着青苗全部进行自行清理,逾期视为放弃,由被申请人统一清理。申请人认为《通知》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上述土地至今没有合法的征地批文,被申请人没有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小组集体土地的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核实德金项目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村组集体土地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以EMS邮寄的方式向合浦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该项目涉及申请人村组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于11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答复》,答复称:目前该项目用地还没组卷报批,因此无法提供所申请的征地批文、申报材料。由此可见,该项目用地至今为止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因此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不存在,《通知》所称被申请人已经征收上述土地系超越职权的行为。二、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涉案土地安置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作出限期清理土地附着青苗要求交付土地的行为于法无据。“无征收即无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补偿与征收互为条件和前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申请人也未获得任何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因此,在没有补偿到位的情况下,《通知》明显存在着实体违法。三、涉案土地不符合法定的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北政办〔2017〕158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征地搬迁中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一)土地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征收,并作出征地批复;(二)已依照《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经辖区政府组织充分协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但是本次项目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故《通知》作出的行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被征地农民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获得补偿,自治区人民政府未批准涉案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属滥用职权。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 年7月1日发布了《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2〕27号),拟征收白沙镇那某村委会以及收回山口林场的土地,合计面积 271.4625亩,作德金新项目用地。德金项目,由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在北海成立的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120亿元,规划用地面积1200亩,分三期实施:(1)建设4条(4座窑)1200t/d 一窑六线光伏薄玻璃生产线,含年400 万吨石英砂制备生产线;(2)建设与生产线配套的光伏玻璃深加工线;(3)建设2条4GW太阳能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值 150 亿元,年缴税收约10亿元。合浦县征收中心按程序严格开展征收工作,在那某村委等公开场所张贴预公告,并在东港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于2022年7月13日在那某村委冷某村召开了征地动员会议。2022年7月2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东港指挥部工作人员、征收中心工作人员村民等共同到涉征现场勘界。2022年8月15日在镇政府、东港指挥部等部门的协调下,合浦县征收中心成功与白沙镇那某村民委易会冷某村民小组签订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合征铁山东港协字(2022)040号、044号),两份协议所约定的补偿费均于9月19日全额支付到位。现因项目施工需要,对已补偿的青苗进行清场,为此综合组于2022年11月8日向那某村委冷某村小组发布了《通知》,发布该通知的目的是通知冷某村小组自行清理涉征地块上已支付补偿费用的青苗,并没有损害群众利益。综上所述,申请人来文中提及的地块,已被依法征收,补偿费用均已支付到位,综合组所发的《通知》,并没有损害群众利益。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 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2〕27号),拟征收合浦县白沙镇那某村民委员会以及收回山口林场的土地,作为德金项目用地。2022年8月15日,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合浦县白沙镇那某村民委员会冷某村民小组分别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合征铁山东港协字〔2022〕040号)、《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合征铁山东港协字〔2022〕044号),合浦县白沙镇那某村民委员会、合浦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在上述协议书上盖章。2022年9月19日,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向合浦县白沙镇那某村民委员会冷某村民小组全额支付协议书约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22年11月8日,综合组作出《通知》,要求合浦县白沙镇那某村民委员会冷某村民小组于2022年11月22日前自行清理已被依法征收的135.953亩土地上的青苗,逾期不清理的将由政府统一清理。
另查明:2023年2月20日,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所涉及的地上附着青苗已于2022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期间被被申请人组织清理。
以上事实有《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2〕27号)、《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合征铁山东港协字〔2022〕040号)、《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合征铁山东港协字〔2022〕044号)、征地补偿费用明细确认表、《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关于限期清理土地附着青苗交付土地的通知》《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共合浦县委办公室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2022年征地搬迁战区工作方案>的通知》“二、总指挥部领导机构。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服务组、四大战区指挥部以及督导巡察指挥部。(二)四大战区指挥部。1.东港战区指挥部。东港战区指挥部下设6个征迁组和综合服务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合浦县征地搬迁东港战区指挥部综合组为合浦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申请人不服合浦县征地搬迁东港战区指挥部综合组作出的《通知》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合浦县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政相对人交出土地的职权。本案中,《通知》的标题包含“交付土地”,但其正文内容为要求冷某村民小组限期清理地上附着青苗。故《通知》实质上是限期清理青苗,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有作出限期清理青苗的职权,因此,合浦县征地搬迁东港战区指挥部综合组作出《通知》,要求冷某村民小组限期清理地上附着青苗,超越职权。
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所涉及的地上附着青苗已被被申请人组织清理,本案无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合浦县征地搬迁东港战区指挥部综合组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清理土地附着青苗交付土地的通知》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