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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118号北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浏览次数:2820   发表时间:2021-12-09 11:49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字〔2021〕118号

 

申请人:韦炳亮。

被申请人: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韦炳亮认为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5月20日强制拆除其搭建的养殖配套铁棚的行为不妥,应予纠正,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纠正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养殖配套设施的行为;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1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广西××农场有限公司的职工,2000年1月,申请人向广西××农场有限公司租赁了30亩农业用地用来发展种植和养殖业(以发展种菜基地为主配套养猪、养鸡),租赁期从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30年。农场公司发放了土地使用证。申请人租赁上述土地之后,常年在该地种菜、养猪和养鸡,以此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为了发展经济和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申请人在租赁的土地上,搭建了大约240平方米的铁架养鸡棚作为养殖业的配套设施。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为由,向申请人下达了限期自行拆除以上铁棚恢复土地原貌的整改决定。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强行拆除了申请人搭建的铁架框式养鸡棚。当时来强拆申请人养鸡棚的除了有被申请人之外,还有平阳镇政府的综合执法队人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搭建的铁棚方面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不当等问题,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为由,强拆申请人种养配套设施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当。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申请人在自己租赁的、用来发展种植和养殖业的农业用地上,建设配套设施框式铁棚养殖棚并没有破坏农业用地的耕地耕作层,按照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申请人不需要向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报建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在没有与申请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在违反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20日组织人员强行拆除申请人养殖配套设施的行为不妥,应予纠正并赔偿本人经济损失合计11万元,包括因养殖配套设施被强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和因被强拆造成无法开展养殖的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1.《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经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中第(2)点明确,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2.《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责令改正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2020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北海市银海区自然资源局实地核查《银海区2020年土地卫片违法地块》中图斑编号为45050342045时,发现该地上搭建铁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即向申请人制发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北综执停〔2021〕0013264号,以下简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1〕0021469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因现场无人员认领,故执法人员将文书粘贴于现场做留置送达。根据北海市银海区自然资源局下发的2020年第四季度图斑线索(图斑编号:45050342045)显示该地块为基本农田。2021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配合辖区政府对该地块上建设的铁棚进行拆除。在文书发出到拆除期间均无人认领该铁棚,也无人到被申请人所制发的执法文书中注明的办公点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合法手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依据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不需要向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报建审批手续。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条明确列出“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申请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建设铁棚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确。三、被申请人实施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申请人案涉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作出最终行政行为之前的阶段性、过程性行政行为,该改正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在广西农垦三合口农场有限公司马栏分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建设铁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制发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21469号),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前自行自行整改,恢复原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21469号)是被申请人预备性、程序性和处于中间阶段的阶段性行政行为。从其所处的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最终的行政法律效力。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建设铁棚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向其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21469号),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作出最终行政行为之前的阶段性、过程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命令。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阶段性、过程性行政行为,申请人复议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30日,广西国有三合口农场向申请人核发《农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垦合国用[1999]字第11-8号)。该《农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载:“土地承包经营户主:韦炳亮,土地总面积:壹拾亩,用途:农业用地,批准承包经营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共叁搭年”。同日,合浦县三合农场法律服务所出具1999年(见)第0470号《见证书》,证实广西三合口农场与申请人家庭签订的《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内容真实、合法。申请人在承包上述土地后,在该土地上种植蔬菜、养猪和养鸡,并搭建了相应的养殖配套铁棚。

北海市银海区自然资源局下发的《银海区2020年土地卫片违法地块基本信息基础表》显示:“图斑编号:45050342045,外业核查用途:养鸡棚,地块类型:违法,区、镇:平阳镇,土地坐落: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三合口农场,农用地面积:0.47”。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违建户在北海市银海区三合口社区马栏分场建设铁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建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认为违建户在北海市银海区三合口社区马栏分场建设铁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建户于2021年5月11日前自行整改、恢复原貌。上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于当天张贴在涉案建(构)筑上。2021年5月21日,涉案建(构)筑物被拆除。

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拆其搭建的养殖配套铁棚的行为不妥,应予纠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主张强拆其搭建的养殖配套铁棚的人员有被申请人及平阳镇政府的综合执法人员,并提供了拆除现场的相关照片。

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中共北海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边界和协调配合机制等事项的通知》(北编办〔2019〕198号)第二点第(七)项规定:“派驻执法大队实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旅游区(园区)管委会双重管理,其中人、才、物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旅游区(园区)管委会管理为主”。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农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垦合国用[1999]字第11-8号)、1999年(见)第0470号《见证书》《中共北海市委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发〔2019〕2号)、《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21469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北综执停〔2021〕0013264号)、《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边界和协调配合机制等事项的通知》(北编办〔2019〕198号)及拆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主张拆除其养殖配套铁棚的人员及提供的拆除现场照片反映的内容来看,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参与了涉案的拆除行为。但根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中主张的其是配合辖区政府实施拆除,以及《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边界和协调配合机制等事项的通知》第二点第(七)项派驻执法大队的执法业务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旅游区(园区)管委会管理为主的规定,本案的涉案行为应判定为辖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被申请人配合实施。因此,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拆其搭建的养殖配套铁棚不妥,应予纠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韦炳亮认为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5月20日强制拆除其搭建的养殖配套铁棚的行为不妥,应予纠正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