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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13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699   发表时间:2022-01-10 09:02

      

北政行复字〔2021〕132 号

 

申请人:陆佳。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陆佳对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关于陆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不服,于2021年7月19日向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6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在12315平台举报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蛋黄酱4个问题的相关处理结论。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的内容是让申请人到平台上查阅4月9日反馈的内容。4月9日平台上反馈告知的内容为“已经立案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该结果并非结案内容,也非4个举报问题的结论,因此,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事实不清,理由如下:申请人需要的是真实的4个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并不是被申请人所答复的让申请人查阅虚假的举报答复。申请人至今都不知道,举报的4个问题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及不成立的理由是什么,这些都是重要的信息。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看,申请人举报的问题已经结案,但被申请人却12315平台告知在进一步调查中,不给出真实的结案报告,也不在12315平台上答复4个举报问题的调查结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事实不清,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具有办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款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具有办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2021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并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如下: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在12315平台举报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蛋黄酱问题,后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结案回复里写已立案,案件正在调查中,并未告知最终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申请人最近才知道被申请人于3月30日作出处罚。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在结案回复里写明举报的几个内容是否全部属实,如果属实的告知已经处罚,如果哪些不违法,也应该告知理由。现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公开对于本人举报的内容反馈(最终举报调查处理结果)。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以及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申请人其举报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蛋黄酱问题,被申请人予以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业已办结,并于2020年4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其反馈,请自行登录该平台查看反馈内容。所以,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三、被申请人核查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程序合法、事实清楚。2019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蛋黄酱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产品配料表里写海鸭蛋黄,而加入的是咸蛋黄,就应该标咸海鸭蛋黄,并且用括号展开复合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第二,产品执行的标准GB10136定义是水产品为主要原料,而此产品只有海虾干一个海鲜,且排配料表第四位,所以,水产品没有为主料,不符合产品执行的GB10136,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厂家只有风味水产品生产许可,而此产品水产品为辅料,所以此产品属于半固态调味料更恰当,所以厂里无相应生产许可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配料表或者营养成分表不符合标准。根据申请人的举报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对被举报人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20年1月9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了立案处理反馈。2020年4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了举报办结反馈,反馈内容如下:案值416.5元,罚款金额500元,没收金额87.5元。经查,您举报的产品名称为蛋黄海鲜酱,由广西北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SC×××,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5日),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食品类型:水产制品,类别名称:即食水产品,品种明细:风味熟制水产品(即食海鲜酱)GB10136-2015”。该产品样品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DD×××),检验结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要求。但其标签涉嫌违反GB 7718-20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规定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规定,我局已予立案,案件正进一步调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内容中对申请人举报的4个事项内容处理结果均已反馈,立案的理由也已反馈,反馈信息包含案值、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及处理结果等。此外,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举报奖励,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被申请人的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中,也就申请人的4个举报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答复。2021年4月15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北政行复字〔2021〕4号),维持了海城区市场监督管局作出的《举报奖励告知书》。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规依据正确,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后,被申请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后,为进一步调查有关情况,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处理。2020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罚〔2020〕02-124号)。2020年4月9日,被申请人按照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规定在12315平台将该举报办结。鉴于当时案件尚未结案,依据《暂行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没收物品尚未依法处理,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未到,故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12315平台办结回复中回复“……被申请人已予以立案,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0日,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申请人在天猫北鱿名渔旗舰店购买2瓶咸蛋黄酱,生产商为北海××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收到上诉商品后认为该商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产品配料表里写海鸭蛋黄,但加入的是咸蛋黄,并且用括号展开复合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第二,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10136,该标准定义水产品为主要原料,而此产品只有海虾干一个海鲜,且排配料表第四位,所以,水产品没有为主料,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GB10136,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厂家只有风味水产品生产许可,而此产品水产品为辅料,所以此产品属于半固态调味料更恰当,厂家无相应生产许可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一。第四,营养成分表和配料表有矛盾地方,所以配料表或者营养成分表不符合标准。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线索,对北海××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2020年1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了立案处理反馈。2020年4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了举报办结反馈,反馈内容如下:案值416.5元,罚款金额500元,没收金额87.5元。经查,您举报的产品名称为蛋黄海鲜酱,由广西北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SC×××,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5日),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食品类型:水产制品,类别名称:即食水产品,品种明细:风味熟制水产品(即食海鲜酱)GB10136-2015”。该产品样品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DD×××),检验结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要求。但其标签涉嫌违反GB 7718-20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规定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规定,我局已予立案,案件正进一步调查”。

2021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被申请人对其2019年12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黄海鲜酱的处理结果。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申请人其举报北海市××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蛋黄酱问题,被申请人予以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业已办结,且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其进行了反馈,请自行登录该平台查看反馈内容。

另查明:2020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罚〔2020〕02-124号),认定北海××味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北海××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5元、没收“蛋黄海鲜酱”2瓶、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依申请公开登记表(陆佳)》《关于陆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1450502002019122048775669)、《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罚〔2020〕02-124号)、流转信息时间轴、办结详情(12315平台截图)、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产品照片四张、《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款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具有办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被申请人2020年4月9日在12315平台反馈的内容来看,该内容是向申请人反馈其所举报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情况,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公开上述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申请人其举报的问题,已予以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且被申请人2020年4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其进行了反馈,请自行登录该平台查看反馈内容。故被申请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履行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关于陆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