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1〕135号
申请人:黄仁多。
被申请人: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黄仁多不服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7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卫医罚〔2021〕14号),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自取得《乡村医生行医许可证》以来,从医已逾30年。一直以来,申请人遵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最近一次发证日期为2009年6月1日。在有效期满前,申请人多次到相关部门申请再注册,但却得到了“目前不再设有乡村医生岗位”的答复,致使此后一直无法进行顺利执业再注册。二、申请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一直在开江村开办诊所,依法开办诊所逾25年,为村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低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申请人经常为病患看诊三餐不能按时就餐,为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上门看诊;平价收费(早期人均4-5元,现人均30-40元),给贫困村民减免医药费,为村民提供免费测量血压;为凌晨突发急病来就医的村民解决急症,给猝死、触电危急病人在120急救车到来前上门进行心肺复苏紧急救治。正因此,申请人在村民中赢得了良好口碑,上至八九十岁老人、下至两三岁的小儿都知道找“黄医生”看病。诊所周边的村落,村民们都乐意来就诊,甚至有合浦、地角、铁山港的村民也慕名而来。而因申请人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于2014年没能执业再注册时,诊所关闭了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有不少村民或是上门敲门或是打电话问诊所什么时候重新开门,可以帮忙看病。鉴于这个情况,申请人重新依法开办高平诊所,担任诊所的法人,聘请莫×才医生负责看病。2021年4月20日上午,莫医生有事外出办理,来诊的3位病人急着回去工作,等不及莫医生回来,遂一再请求申请人帮忙看病。因是普通的小问题,申请人才帮忙看诊开单。三、申请人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请求可以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再注册。申请人从业以来,一直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范要求自己,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以为村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申请人平时除了注意医学知识的更新外,还努力钻研业务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目前申请人加入了中华中医药学会,是广西中医药学会贴敷疗法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申请人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的规定。申请人亦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3年12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2月1日分别发布的《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里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9号)的规定,被申请人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具有“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的职能,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主体。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在对高平诊所执行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时,发现申请人为蔡×锐、梁×洲、符×明等3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开具处方,共收费130元。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高平诊所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的整个执法过程均有执法记录仪记录。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人持有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超出有效期限,已失效),为非医师,其在高平诊所内为蔡×锐、梁×洲、符×明等3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收取费用的行为系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申请人系个体诊所(高平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该诊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非医师行医使用的药品、器械和获得的违法所得均为该诊所所有,故不予没收。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取得证据有:1.高平诊所现场笔录(2021年4月20日),证明:检查当日复议申请人在现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查阅并提取当天上午处方3张;2.复议申请人询问笔录(2021年4月20日),证明:检查当日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蔡×锐、梁×洲、符×明等3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共收费130元;3.高平诊所主要负责人莫×才询问笔录(2021年4月20日),证明:检查当日莫×才不在现场;4.蔡×锐、梁×洲、符×明3名患者处方,与申请人询问笔录(2021年4月20日)相互印证,证明:检查当日申请人为蔡×锐、梁×洲、符×明等3名患者开具处方;5.申请人的《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证明:该证书发证日期为2009年6月1日,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持有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超出有效期限;6.高平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系高平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即投资人。7.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另被申请人发函到许可辖区机关北海市海城区卫生健康局征求申请人非医师行医的有关问题,海城区卫健局的复函:“村卫生室改制后,我局管辖的原高平村卫生所改制为高平诊所,由于原负责人黄仁多系乡村医生,2014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有效期,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自动失效,我局为解决其就业问题,允许其与有资质的执业医师合作开办诊所,其本人作为投资人和管理者,但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黄仁多违法规定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处理”。以上证据均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均合法。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系非医师,其于2021年4月20日在高平诊所内为蔡×锐、梁×洲、符×明等3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共收费130元,系非医师行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非医师行医违法行为裁量标准的规定,该案为一般情节,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罚款金额裁量范围为3万至7万元, 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叁万元的罚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10时许,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对高平诊所进行国家双随机卫生监督检查时,查阅当日处方3张,未发现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上临床诊断、医师签名、发药人一栏均为空白。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承认为蔡×锐、梁×洲、符×明3名患者诊疗并开具处方,共收取费用130元。申请人持有《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09年6月1日,但未能出示《医生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随后对该诊所的医生莫×才进行询问调查,莫×才称其是高平诊所的医生,2021年4月20日没有上班,是接到申请人电话告知有检查才到达现场。同日,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对申请人涉嫌非医师行医一事进行立案处理,并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医生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仅持有失效的《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为蔡×锐、梁×洲、符×明3名患者开具处方,收费130元的行为为非医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
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的法制机构就申请人非医师行医一案进行法制审核。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非医师行医一案进行集体讨论。2021年6月23日,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作出《关于征求黄仁多非医师行医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北卫监所﹝2021﹞23号),征求海城区卫生健康局就申请人非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日,海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关于黄仁多非医师行医有关问题和复函》,函复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村:卫生室改制后,该局管辖的原高平村卫生所改制为高平诊所,由于原负责人黄仁多系乡村医生,2014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有效期,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自动失效,该局为解决其就业问题,允许其与有资质的执业医师合作开办诊所,其本人作为投资人和管理者,但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021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北卫医罚告〔2021〕1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仅持有失效的《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4月20上午接诊蔡×锐、梁×洲、符×明等3名患者并开具处方,共收取费用130元,系非医师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其处以3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该《告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告知书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决定维持《告知书》拟定的处罚。
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生执业证书》,仅持有《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09年6月1日,有效期5年,已失效)于4月20日上午接诊蔡章锐等3名患者并开具处方,共收取费用130元系非医师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申请人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并于2021年7月12日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缴纳罚款叁万元整。
另查明:高平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医疗机构类别为普通诊所,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主要负责人为莫×才,有效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申请人持有的《乡村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开江村第二卫生所,发证日期为2009年6月1日。
再查明:2016年5月31日,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处罚权限的批复》(北卫复〔2016〕58号),同意“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权限:除社会影响力较大、卫生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外,其余全部下放市卫生监督所,并实行备案管理”。2017年11月22日,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17〕65号),明确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为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相当副处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17〕65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处罚权限的批复》(北卫复〔2016〕58号)、《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场笔录》(4月20日)、《询问笔录》(黄仁多)、《询问笔录》(莫×才)、《海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会员单位统一处方笺》(蔡章锐)、《海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会员单位统一处方笺》(梁立洲)、《海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会员单位统一处方笺》(符发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黄仁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关于征求黄仁多非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函》(北卫监所函〔2021〕23号)、《关于黄仁多非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复函》《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北海市卫监所法律咨询登记表202104》《法律意见书》《北海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编号:202103)、《法制审核意见书》(编号:202103)、《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会议纪要》(2021年第8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北卫医罚告〔2021〕14号)、《陈述和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卫医罚〔2021〕14号)、(桂19-3)No680696666《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回单)》《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处罚权限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对非医师行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医师行医一案进行处理时,经立案、调查、进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处罚前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作出处罚决定,所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的规定,申请人持有的《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09年6月1日,该《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应在2014年时已失效。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生执业证书》,于2021年4月20日接诊患者、开具处方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叁万元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7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卫医罚〔2021〕14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