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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15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浏览次数:2372 发表时间:2021-12-11 17:49
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北政行复字〔2021〕155号
申请人:沈德明。
被申请人: 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申请人沈德明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作为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131201543241),于2021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