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6年7月23日 星期四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正文
打印
北政行复字〔2021〕16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5559   发表时间:2022-02-11 17:50

                          北政行复字〔2021〕163号

 

申请人:北海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北海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北城行政字〔2021〕51号,以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申请人称:园辉新都小区有22幢高层住宅,约6000户住户。自2015年5月交房以来,随着入住的业主数量增多,电动车的数量也随之变多。由于小区建设时未规划电动车充电区域,随着小区电动车数量的增加,导致小区出现电动车乱停放、私拉电线充电、业主用电梯将电车运入家中的情况,给小区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解决电动车停放、充电等问题,经大部分业主同意,申请人在小区部分绿地上修建电动车棚,用于停车、充电。申请人曾将相关规划报建资料递交规划主管部门,但暂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申请人建造的电动车棚由申请人自行出资,只收取充电和维护费用,无盈利性质,属于便民工程,如拆除电动车棚,将对小区业主生活带来不便。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申请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园辉新都小区内建设电动车棚(铁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经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认定上述建筑为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故申请人依职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拆除涉案违法建筑。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合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执法部门对涉案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后,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函请求对涉案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在涉案违法建筑物上张贴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责令申请人自接到上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催告期届满,申请人未自行履行催告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涉案违法建筑现场张贴。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执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符合程序正当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正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园辉新都小区位于上海路39号(上海路以东、江苏路以北),属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2021年4月29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驿马罚〔2021〕7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园辉新都小区内建设7个电动车棚(铁棚),违法建筑面积共计5087.08平方米,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电动车棚(铁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并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因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5月27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移送北海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函》(北综执函〔2021〕408号),请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北城行政字〔2021〕28号,以下简称《催告书》)并送达申请人。《催告书》认定申请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面积为5087.08平方米的电动车棚(铁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催告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将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该《催告书》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公告》(北城行政字〔2021〕29号,以下简称《公告》)并送达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面积为5087.08平方米的电动车棚(铁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该《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面积为5087.08平方米的电动车棚(铁棚),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该《公告》也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2021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逾期未拆除违法建设面积为5087.08平方米的电动车棚(铁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并送给了《催告书》和《公告》,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对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为5087.08平方米的电动车棚(铁棚)予以强制执行。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并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截止2021年12月6日,涉案的5087.08平方米的电动车棚(铁棚)未被拆除。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驿马罚〔2021〕7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移送北海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函》(北综执函〔2021〕408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北城行政字〔2021〕28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公告》(北城行政字〔2021〕29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北城行政字〔2021〕51号及送达回证、送达文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驿马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根据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案涉案电动车棚(铁棚)为违法建筑。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作出《催告书》《公告》,责令申请人限期履行拆除义务。因申请人在《催告书》《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之规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北城行政字〔2021〕51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