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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2〕130号北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浏览次数:4011   发表时间:2022-11-05 17:00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字〔2022〕130号

 

申请人:莫瑜明。

被申请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莫瑜明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海市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公社”项目有关问题的函》(北建房264〕号,以下简称264号《函》),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64号《函》。

申请人称:264号《函》称32套房屋虽在限制范围内,但并不影响上述32套房屋经核实后正常办理网签手续的说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述称被行政限制的房产,核实后(不用解除限制)就能网签备案过户的说法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二、被限制房屋网签需经被申请人批准解除限制后才能办理网上签约,因此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其系统上关闭了涉案32套房网上签约业务,开发商无法打开该32套房网上签约系统,无法网签。三、在相关的民事案件中,涉案当事人承认在限制期间需将有关材料送被申请人审核批准解除限制后,才能办理网签手续,并非经核实后可网签备案过户,也非解除抵押后可办理网签备案过户。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载明“经核查,北海市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阳光城公社’项目于2014年4月23日被行政限制,2016年1月12日该行政限制被解除”。2018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北海市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海公司)作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光公社房屋抵押情况有关问题的答复》,载明“因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光城公社’项目涉及农民工劳资纠纷问题,为确保你公司的售房款用于解决该问题,我局于2014年4月22日对该项目进行了行政限制,限制该项目的网上签约手续。该项目可正常对外销售,正常销售的房屋经核实后,需要网上签约的,可正常办理网上签约手续”。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来信答复》,载明“为妥善协调处理北海市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海公司”)开发的‘阳光城公社’项目的农民工欠薪等问题,我局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四条第(十六)项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暂停该项目的网签手续,并告知振海公司。你申请查询的阳光城公社项目……32套房屋均在行政限制范围内”。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振海公司作出264号《函》,载明“为妥善协调处理你公司开发的‘阳光城公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局于2014年4月对该项目网签手续进行了行政限制(2016年1月12日该行政限制被解除),但该项目可正常对外销售,正常销售的房屋经核实后,需网上签约的,可正常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其他业务不在限制范围内。莫瑜明向我局出具的《查询申请书》中涉及的32套房屋虽在限制范围,但并不影响上述32套房屋经核实后正常办理网签手续(该32套房屋已于2014年9月正常办理抵押手续,抵押至莫瑜明名下,如需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经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登记后可正常申请办理上述32套房屋网签、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来信答复》《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光公社房屋抵押情况有关问题的答复》《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海市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公社”项目有关问题的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阳光城公社”项目(含涉案32套房产)于2014年4月23日被行政限制网上签约,于2016年1月12日解除行政限制。264号《函》是就“阳光城公社”项目在行政限制期间如何办理网上签约及其他业务的解释说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64号《函》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莫瑜明不服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海市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公社”项目有关问题的函》(北建房264〕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