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行复字〔2023〕23号
申请人:北海桂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北海桂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养殖场建筑物及构筑物和林木的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玖龙纸业项目需要征收申请人所经营的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某镇谢某村委龙某某村的养殖场约50亩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珍贵林木,申请人认为该征收虽然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相关征收工作。双方就申请人被征收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林木补偿以及养殖场搬迁安置补偿等进行了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配合征收拆迁工作,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2日开始对申请人的养殖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强行进行征收并组织人员多次进行拆除。被申请人的强征强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被申请人征收目的虽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申请人也表示予以支持,可是在双方就征收补偿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强行征收申请人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申请人的养殖场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和林木,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在申请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后,被申请人才能征收。但被申请人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拆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严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强拆申请人的财产程序违法。征收原则上应按先补偿、后搬迁或拆迁来进行,但被申请人却于2022年11月2日开始,在与申请人就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协议,且又未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强制实施的拆除申请人养殖场上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毁损林木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又先后两次组织拆除工作,现申请人养殖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基本被拆除或毁损。三、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前进行了强拆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强拆申请人的养殖场,于2022年12月27日才作出给予补偿总额人民币13795713元的决定,并责令申请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交出被征收的财物,搬离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该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占用征用为国有的土地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问题,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征地搬迁指挥部曾多次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出《清场通告》督促申请人自行撤离并清理地上搭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但申请人拒不配合。2022年11月12日,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征地搬迁指挥部再次向申请人发出《清场通知》,请申请人法人及业主代表在2022年11月17日前主动与指挥部联系办理搬迁补偿手续。2022年12月24日,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征地搬迁指挥部又发出《清场通告》,督促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前完成该区域地上附着物迁移工作,申请人仍然置之不理。三、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993年,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建设铁山港工业区3号道路,在合浦县土地管理局的主持下与当时的合浦县南某镇谢某村公所龙某某生产队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征收谢某村委龙某某村民小组(生产队)36.157亩土地进行收储和清场(其中包含申请人占用的部分土地)。2001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出了《关于补办北海至铁山港区三号路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批准征用北海市南某镇谢某村公所、杨某村公所、彬某村公所集体土地766.693亩(其中水田70.871亩、旱地272.748亩、林地414.219亩、荒地6.705亩、鱼塘2.15亩)作为北海至铁山港三号路建设用地。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与铁山港区兴某镇谢某村龙某某村民小组签订《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2022年1月1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年产795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S2地块用地)》(北政布〔2022〕12号,以下简称:12号《预公告》),明确了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其中包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2022年1月20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铁山港区兴某镇谢某村委会龙某某村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申请人依法对上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征收。申请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拒不撤离,为保证项目建设,被申请人对上述搭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有负责铁山港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清场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拒不自行撤离并清理地上搭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作物的事实清楚,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28日,合浦县某某公司承包合浦县南某镇龙某村民委员会的约48亩集体土地。2012年12月28日,已解散的合浦县某某公司负责人廖某某将上述土地转包给申请人。1993年12月30日,为建设铁山港工业区3号道路,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合浦县南某镇谢某村公所龙某某生产队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征收谢某村委龙某某村民小组(生产队)36.157亩土地。2021年11月29日,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作出《清场通告》,请在铁山港区3号路玖龙纸业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于2021年12月10日前自行撤离并清除搭建的建构物及其他附着物。2022年1月1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2号《预公告》,拟征收铁山港区兴某镇谢某村民委员会、彬某村民委员会与使用营盘林场的58.7756公顷土地,作为年产798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S2地块用地。2022年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发布桂政土批函(5)〔202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北海市202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将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某镇彬某村民委员会、谢某村民的38.5191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将营盘林场管理使用的0.6836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22年11月12日,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作出《清场通知》,通知申请人的法人及业主代表于2022年11月17日前办理搬迁补偿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该指挥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清理。2022年12月24日,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作出《清场通知》,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前完成养殖场梅花鹿区域地上附着物迁移工作,逾期不迁移的,该指挥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清理。202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自12号《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自治区政府作出《批复》之日止,申请人从不配合征收工作,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风景木实施征收,给予财产征收补偿总额人民币13795713元,并责令申请人在收到该征收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交出被征收财物,搬离被征收建筑(构筑物)。
另查明: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说明申请人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某镇谢某村委龙某某村的房屋及附属物、风景木已于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被被申请人组织清理被申请人组织清理。
以上事实有《用地协议书》《承包土地转让合同》《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年产795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S2地块用地)》(北政布〔2022〕12号)、桂政土批函(5)〔202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北海市202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人若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的情形,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拒不交出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行政强制执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强制拆除申请人的养殖场,超越职权。
因申请人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某镇谢某村委龙某某村的房屋及附属物、风景木已被被申请人组织清理,本案无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北海桂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某镇谢某村委龙某某村的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