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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3〕5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1933   发表时间:2023-07-07 16:03


北政行复字〔2023〕55号

 

申请人:芦淑芬。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咸田派出所。

申请人芦淑芬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咸田派出所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咸田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银行罚决字[2023]00098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3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2.依法对不法侵害人丁某采取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芦淑芬系退休职工,到北海旅游并于2022年11月7日入住XXX酒店,一行5人。当时与酒店的负责人丁某约定好每人每月是1800元,包吃包住。入住酒店时,申请人缴纳了3个月的费用5400元,酒店当时承诺在住宿期间如有变故,如实退款。酒店在2022年12月1日发布公告,每个住店的旅客需要涨价200元。申请人遂于2022年12月7日离店,酒店当时承诺说是退款,但一直到12月12日也没有按约定将剩余款项3600元退至申请人账户。经过申请人的几次催讨,酒店于2022年12月13日晚9时28分退款2400元,无故克扣了申请人1200元的房费。申请人无法理解,酒店只克扣申请人1200元房费,而没有扣同行5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4个人的违约金。申请人经多次与丁某协商处理退款事宜未果。2023年1月13日上午,申请人再次到酒店向丁某要求退还克扣的1200元,但是被丁某打伤倒地,进而住院治疗,花费了各项费用达20000多元,丁某一直没有履行赔偿责任。被申请人2023年1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通过监控录像可知申请人明显是被丁某推倒。申请人亦是在被无故克扣房费、丁某有过错在先的情况下,才与丁某发生了相互推搡的行为。被申请人不能将申请人被打伤的责任归咎于申请人,并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丁某没有任何的行政制裁措施。综上所述,《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处罚决定》,对不法侵害人丁某采取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依法查明,申请人就租金退款问题多次到XXX民宿协商,后组织多人到店内吵闹,民警多次到达现场处理,并就该问题告知申请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2023年1月13日9时许,申请人因退租金问题到XXX民宿讨要说法过程中,与老板丁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打架过程中,申请人用手击打丁某左侧肩部,后双方用白色横幅进行推搡,后申请人被丁某用双手推倒在地。经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腰胸部软组织挫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丁某的陈述与申辩、视频监控、出警视频截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案发后,考虑到双方年纪较大,且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本着和谐为本的原则,民警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诉求差别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结合案发情况、事发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对申请人、丁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其称因租金问题到郁XXX民宿拉横幅时,和民宿老板丁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咸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白色横幅提取归案,并传唤申请人、丁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对申请人、丁某进行尿液检测,两人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同日,咸田派出所进行受案登记,并提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丁某扯掉横幅后,申请人上前抢夺横幅并与丁某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手拿横幅击打丁某左侧肩部,后被丁某推倒在地。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丁某进行调查询问,丁某2023年1月13日9时30分许,其听员工说申请人在民宿门口拉了一个白底黑字的横幅,就快步走过去将横幅扯下准备扔到垃圾桶,申请人扑上来抢横幅,两人之间发生推搡,申请人用双手拉扯横幅时不断砸其面部,其眼镜被打掉了,其看到申请人再次冲过来便用双手推,申请人往后退了几步倒在地上,其就捡起眼镜往民宿里走,发生肢体冲突有一分钟;因退租金问题,申请人曾叫一些人到店内吵闹,影响民宿正常营业。同日,丁某对违法行为人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的人就是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称2023年1月13日9时30分许,其去民宿找老板娘谈退租金的事情,老板娘不愿意退,申请人说不退就在店门口挂横幅,老板娘说挂的话就报警,申请人听完就在店门口挂上“讨要我的养老钱”的横幅,老板丁某出来就把横幅扯掉,一边扯一边说申请人“你要脸不要脸”,申请人上去抢横幅时发生一些推搡,不小心碰到丁某的眼镜,丁某抡了申请人一拳,申请人抢到横幅后本能地要用右手拿着横幅抡丁某但是没抡到,丁某用双手推申请人一把,申请人倒地起不来了。被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并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2023年1月13日9时许,申请人因退租金问题到银海区郁XXX民宿讨要说法时,与民宿老板丁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打架过程中,申请人用手击打丁某左侧肩部,后双方用白色横幅进行推搡,后申请人被丁某用双手推倒在地。被申请人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同日,申请人签收《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北公银受案字[2023]00156号《受案登记表》《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申请人、丁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咸田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银行罚决字[2023]00098号)、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其辖区治安案件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和丁某抢横幅发生推搡,与丁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和申请人抢横幅发生推搡的陈述一致,且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与丁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有推搡,申请人手拿横幅击打丁某左侧肩部。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申请人因退租金问题和丁某产生肢体冲突,手拿横幅击打丁某左侧肩部。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进行受理登记、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并送达等程序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咸田派出所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咸田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银行罚决字[2023]00098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