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行复字〔2023〕75号
申请人: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未与其订立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项目采矿权出让合同,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项目采矿权出让合同。
申请人称:2013年7月15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牌出让“广西合浦县天堂岭钛矿、高岭土矿、石英砂矿普查”探矿权,申请人中标后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申请人颁发“广西合浦县天堂岭钛矿、高岭土矿、石英砂矿普查”项目探矿权证。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后投入大量资金对矿区进行地质勘查,于2020年5月提交的《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桂储评字〔2020〕26号),并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备案证明(桂资备案〔2020〕23号)。根据《广西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报并取得《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随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分别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石英砂矿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等申报采矿权登记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按新设采矿权登记的要求,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依法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并提交办理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探转采申请登记材料。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答复,申请人在2022年5月28日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也没有任何音信。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了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项目采矿权登记申请书,于2023年2月6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纸质版的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仍没有依法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由于申请人持有的天堂岭项目探矿权是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已在首次取得探矿权证时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清了全部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关于“已缴出让收益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规定,申请人持有的探矿权没有新增矿种,已符合探转采的相关规定,有权请求被申请人按上述文件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项目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审批颁发该项目采矿许可证。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上述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签订<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申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根据《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在本市开采高岭土矿、石英砂矿等本地区特色矿种的,应当进行深加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0号)第七条规定的“出让矿业权,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自治区及地方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须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向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精细加工、延伸产业链,向高附加值高质量发展,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相关要求,鉴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在我市拟开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佐证材料,不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的函》,并于2023年5月19日通知申请人现场签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和告知义务,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申请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甲方)将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天堂岭钛矿、高岭土矿、石英砂矿普查探矿权出让给申请人(乙方),同时,《探矿权出让合同》载明“第八条乙方权利:(四)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2020年4月,申请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提交《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进行评审。2020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桂储评字〔2020〕26号),结论为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达到勘探要求,同意报告通过评审。2020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证明》(桂资备案〔2020〕23号),同意将评审材料予以备案。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2020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地质调查院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20年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申请人颁发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探矿权证。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北自然资批〔2021〕13号),原则上同意申请人上报的《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021年9月8日,北海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石英砂矿矿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1〕198号)。2023年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签订<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申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的函》,函复申请人:根据《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本市开采高岭土矿、石英砂矿等本地区特色矿种的,应当进行深加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0号)第七条规定的“出让矿业权,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自治区及地方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须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向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精细加工、延伸产业链,向高附加值高质量发展,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相关要求,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中没有在北海市拟开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佐证材料,不符合北海市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后再向被申请人申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签收《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的函》。
以上事实有《探矿权出让合同》《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桂储评字〔2020〕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证明》(桂资备案〔2020〕23号)、《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评审意见书》、探矿权证、《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北自然资批〔2021〕13号)、《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石英砂矿矿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1〕198号)、《关于签订<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的函》及签领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一、实行矿业权出让分级分类管理:(一)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外的矿业权及磷、萤石、海砂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其中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采矿权,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非金属类矿种不再新设探矿权”的规定,本案的石英砂矿种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管理矿种,被申请人具有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的采矿出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二条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规定,采矿权出让合同作为一种行政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探矿权、采矿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并不意味着当然取得了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只是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而非当然取得。本案中,申请人虽然取得了探矿权,但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不符合《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0号)第七条的规定,目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的条件尚未达成,可视为在该出让行为中,被申请人目前尚不具备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的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项目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