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行复字〔2023〕76号
申请人: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未向其颁发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项目采矿许可证,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采矿许可证。
申请人称:2013年7月15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牌出让“广西合浦县天堂岭钛矿、高岭土矿、石英砂矿普查”探矿权,申请人中标后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申请人颁发“广西合浦县天堂岭钛矿、高岭土矿、石英砂矿普查”项目探矿权证。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后投入大量资金对矿区进行地质勘查,于2020年5月提交的《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桂储评字〔2020〕26号),并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备案证明(桂资备案〔2020〕23号)。根据《广西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报并取得《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随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分别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石英砂矿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等申报采矿权登记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按新设采矿权登记的要求,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依法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并提交办理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探转采申请登记材料。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答复,申请人在2022年5月28日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也没有任何音信。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了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项目采矿权登记申请书,于2023年2月6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纸质版的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仍没有依法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由于申请人持有的天堂岭项目探矿权是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已在首次取得探矿权证时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清了全部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关于“已缴出让收益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规定,申请人持有探矿权没有新增矿种,已符合探转采的相关规定,有权请求被申请人按上述文件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项目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审批颁发该项目采矿许可证。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上述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了《关于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新设采矿权登记的申请》并上传了相关附件材料。经审查,因涉及重大事项,需现场核对原件材料,被申请人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并将现场提交原件的意见反馈给申请人,随后被申请人依法依程序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作出了预审驳回。截止目前,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书面原件申请材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和告知义务,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申请办理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采矿权登记。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预审驳回,告知申请人现场提交原件办理。
另查明:2022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桂储评字〔2020〕26号),载明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矿床为特大型。
以上事实有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截图、《〈广西合浦县天堂岭矿区石英砂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桂储评字〔2020〕26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2〕41号)第三条第三项被申请人的职责之一为“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含海洋、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本款下同)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采矿权登记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采矿权登记申请,于2023年1月12日告知申请人现场提供原件办理,已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采矿权登记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未按照被申请人的告知提供材料,致被申请人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规定进行审查,继而审查是否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因此,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采矿许可证没有事实和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采矿权登记申请作出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北海阳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未向其颁发广西合浦天堂岭石英砂矿项目采矿许可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