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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2023〕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3543   发表时间:2023-10-17 09:10


(北)政行复〔2023〕108号

 

申请:鲁远迪。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鲁远迪不服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城区市监局)对其举报的北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海城区市监局作出的案涉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重新作出处理并回复。二、责令海城区市监局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赔偿申请人因行政复议产生的财产损害暂计15元,实际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夕,申请人因复议总共产生的实际合理费用为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函(挂号信单号:XA26244178544)向海城区市监局提交关于对某公司涉嫌多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收到海城区市监局通过EMS邮寄送达(EMS单号:1235270905957)的《关于鲁远迪投诉举报件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载明对案涉举报不予以立案,对案涉投诉终止调解等内容。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知情权的法定职责。因行政复议实行“一事一复议”原则,本次复议申请仅针对被申请人就案涉举报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如下:一、职权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认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海城区市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超越了法定职权,应当被撤销。二、实体处理方面。(一)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11时18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某公司公示的2021年年度报告并未如实公示。申请人向海城区市监局提交该报告,某公司涉嫌未依照规定如实公示网店网址信息,构成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城区市监局主张某公司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企业网店网址的公示,且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将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处理。现海城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年度报告的违法线索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侵害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赋予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时效利益。(二)案涉产品为香辣花甲螺酱,其在标签正面显著位置印有花蛤图案的强调标识,案涉产品显然存在特别强调添花蛤的情形。花蛤相较于案涉产品的其他配料,如黄原胶等配料而言,显然属于有价值的配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其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条,对上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海城区市监局对案涉产品未标示花蛤配料含量作出的处理明显不当,未尽到保护申请人知情权的法定职责,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做。(三)海城区市监局作出拒绝性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救济途径,明显不当。申请人向海城区市监局提起投诉举报的目的旨在于请求其履行保护自身财产权、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而海城区市监局没有依法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依法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4月4日,海城区市监局收到申请人鲁远迪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称在某公司开设的“某特产专营店”网店购买的香辣花甲螺酱未标示固形物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称某公司在年度报告公示中未如实公布全部网店网址,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海城区市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十二间屋回建地地块五C6栋一层的的北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同批次的产品。某公司提供了涉举报产品的进货台账以及供货商的资质材料。2023年5月16日,根据查明的情况,海城区市监局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三、海城区市监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一)申请人称海城区市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超越了法定职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城区市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二)申请人认为海城区市监局作出的主张某公司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企业网店网址的公示的回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主张不成立。经查,某公司于2022年开始电子商务渠道的经营模式,并在2022年的企业年度公示中对经营的网站进行了公示,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三)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产品未标示固形物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不成立。被投诉举报产品香辣花甲螺酱标示生产厂家为合浦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所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Q/YJR 0004S《复合水产调味酱》,根据合浦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被投诉举报产品香辣花甲螺酱为半固态(酱)调味料[复合调味酱(复合水产调味酱)]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八条“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产品香辣花甲螺酱属于半固态产品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的产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被投诉举报产品香辣花甲螺酱标签标识此酱料是花甲螺酱,并且在配料表中花蛤肉(即花甲螺肉)为投料比重第一的原料,贴合产品的名称,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于产品名称的规定。综上,海城区市监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维持海城区市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查明: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在某公司于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中购买了香辣花甲螺酱。收到产品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于2023年4月4日向海城区市监局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等材料。《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载明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请求为:一、确认某公司网络经营香辣花甲螺行为违法并予以处理,奖励申请人;二、依法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产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三、指导某公司合规经营,引导某公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开展不合格原因调查;四、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涉案产品,依法召回,并对其召回计划进行评估,对召回、处置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五、责令某公司退还购物款;六、如经核实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住所)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申请人则对其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进行举报;七、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过程中,无法通过某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其联系,申请人则举报其未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某公司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请求依法查处。海城区市监局无管辖权的举报线索,请将移交情况及相关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八、如某公司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还货款的,申请人对其交付不合格产品、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还货款的行为进行举报,请求依法查处;九、如某公司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调查工作,不能及时保护申请人合法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其实名举报,请求依法处理;十、如某公司不能如实提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申请人对其实名举报,请求依法处理;十一、如某公司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调查工作,请求经办机关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制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向某公司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十二、如某公司或行政机关经办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或阻碍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的,请求经办机关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十三、将本案的相关政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对申请人公开,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投诉调解通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案件移送函》《召回计划》等。2023年4月4日,海城区市监局签收了该《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材料。2023年4月24日,海城区市监局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事项审批表》,决定将立案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18日2023年4月28日,海城区市监局到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正常经营,某公司提供了申请人所购食品生产厂家合浦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货单以及涉案产品批次的《检验报告》,结论均为合格。2023年5月11日,海城区市监局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3年5月16日,海城区市监局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鲁远迪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某公司在网店销售的香辣花甲螺酱违法证据不足,不予立案。2023年5月18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关于鲁远迪投诉举报件的回复》及EMS物流单、《营业执照》(北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桂北市监海2023〕27014号)及送达回证、《关于花甲螺酱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合浦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进货入库单截图、《合浦某食品有限公司出货单》《成品检验报告》《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截图(2021、2022年度)、《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有关事项审批表》、EMS邮单截图、快递截图、购物界面及快递流程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光盘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六)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海城区市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申请人不服海城区市监局对其举报的某公司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关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情况,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购买案涉产品成为消费者,其虽依法享有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其请求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处罚被投诉人等实体请求权,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不立案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海城区市监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办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未给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不服海城区市监局对其举报某公司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第二个复议请求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海城区市监局赔偿其因行政复议产生的财产损害。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违法行为,且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现申请人提出的赔偿是基于行政复议产生的财产损害,是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时产生的费用,并不是基于海城区市监局处理其投诉时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害,因此申请人的该复议请求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鲁远迪不服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北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918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