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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2023〕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3318   发表时间:2023-11-10 09:13


(北)政行复〔2023〕127号

 

申请人:刘烊。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城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北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销售的恒昌堂茯茶为假茶作出回复,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海城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要求海城区市监局尽快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公司销售的恒昌堂茯茶为假茶。根据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城区市监局应当在15日内作出回复,但海城区市监局直至2023年6月20日,未作出回复,程序违法。海城区市监局不作为不履职行为属于重大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依法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5月24日,海城区市监局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申请人称在某公司购买了两盒恒昌堂茯茶,所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为QS,认为此茶叶为假茶。2023年7月5日,海城区市监局依法对被举报企业展开调查。经查,被举报企业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茶。经询问调查,2023年7月6日,海城区市监局决定对被举报企业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立案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三、海城区市监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海城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的主张不成立。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根据内部流转,该举报转到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2023年6月14日,按照程序规定,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了核查延期审批,海城区市监局12315中心完成了同意的审批。根据核查情况,2023年7月6日,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核查反馈,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综上,海城区市监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申请人举报时称,其于2023年4月10日在某公司购买了两盒恒昌堂茯茶,茶叶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日,所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为QS,根据国家市场总局的规定,QS食品标识于2018年10月1日被禁止使用,因此,该茶叶为假茶,要求海城区市监局进行立案处罚并书面回复申请人2023年6月14日,海城区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有关事项审批表》,决定延长核查时限至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5日,海城区市监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主要从事酒类销售,正常对外营业,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茶叶。2023年7月6日,海城区市监局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决定立案处理。同日,海城区市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决定立案的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工单截图、购买截图、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营业执照》、“全国12315平台”的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全国12315平台”平台反馈信息记录、《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有关事项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二十五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二)北海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海城区市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申请人不服海城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某公司销售的恒昌堂茯茶为假茶作出回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需在收到实名举报的举报材料后,在上述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理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后在决定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公司销售的恒昌堂茯茶为假茶,海城区市监局于2023年6月14日决定延长核查时限至2023年7月6日,并于2023年7月5日进行调查,于2023年7月6日决定立案处理,并于同日将立案决定反馈给申请人,即海城区市监局已按上述规定履行了将立案决定反馈给申请人的职责,且将立案决定反馈给申请人的时间未超过上述规定所规定的期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刘烊不服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某公司销售的恒昌堂茯茶为假茶作出回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19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