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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2023〕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3317   发表时间:2023-11-14 10:04


(北)政行复〔2023〕153号

 

申请人:蔡家颖。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的“火锅虾仁云吞”产品事项,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A119821487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某公司生产的“火锅虾仁云吞”不符合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中,要求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被申请人至今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六条第六项、中共北海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北编办〔2023〕47号)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经开区市监局已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已依法履行核查职责。2023年3月6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自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案件来源登记,且于2023年3月6日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公司留样室、包材间均未发现有涉诉产品及涉诉产品相关包材。某公司于当日出具《关于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投诉说明》,称产品外包装图片显示涉诉产品是某公司委托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公司)生产的,但因某公司对接郑州公司时,某公司合同管理员外出封闭式培训学习(预计2023年8月下旬回郑州),且包材仓库管理人员休产假,无法对接郑州公司相关负责人辨认该涉诉产品是否是公司委托郑州公司生产的,无法配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会尽快联系郑州公司辨认产品配合工作。2023年3月6日调查结束后,经开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已通过固定电话联系投诉人,拟告知其经开区市监局受理其投诉及举报事项的初步调查结果,但其未接电话。综上,经开区市监局已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已依法履行核查职责。三、现经开区市监局仍在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尚在法定的处理期限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经开区市监局仍在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尚待被投诉举报人辨认、鉴别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是其所生产,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故该投诉举报尚在法定的处理期限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经开区市监局已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履行核查职责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受理决定,不存在未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职责的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的主张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3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挂号信单号:XA11982148744)等材料,投诉举报某公司生产的“火锅虾仁云吞”存在配料表配料名称不规范的问题,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问题。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信》中请求为:一、责令某公司召回涉案产品并进行销毁,对某公司进行处罚,处罚完毕后以最高奖励申请人;二、责令某公司退还购货款并十倍赔偿申请人因举报投诉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复印费等;三、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诉求,案件办结后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举报投诉信》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将《举报投诉信》等材料分办到经开区市监局。同日,经开区市监局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后,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未在生产“某”牌火锅虾仁云吞,留样室、包材间无涉案产品及涉案产品外包装包材。某公司同日出具《关于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投诉说明》,称产品外包装图片显示涉诉产品是某公司委托郑州公司生产的,但因某公司对接郑州公司时,某公司合同管理员外出封闭式培训学习(预计2023年8月下旬回郑州),且包材仓库管理人员休产假,无法对接郑州公司相关负责人辨认该涉诉产品是否是某公司委托郑州公司生产的,无法配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会尽快联系郑州公司辨认产品配合工作。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处理其投诉举报某公司生产的“火锅虾仁云吞”产品事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24日,本机关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投诉信》、购物凭据、产品照片、挂号信回执、《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关于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投诉说明》、信封封面复印件、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办理流程截图、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分文报批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的 规定,被申请人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件具有分送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经开区市监局对其辖区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等材料,提出举报投诉请求,实为要求被申请人实体处理其举报投诉事项,但依据上述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等材料只有分送处理的职责,而无实体处理职责,实体处理职责在经开区市监局。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签收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等材料,并于同日将材料分送到具有处理职责的经开区市监局进行处理,经开区市监局亦已依职责进行了处理,即被申请人在本机关2023年7月24日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了分送处理的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蔡家颖认为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虾仁云吞”产品事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7日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