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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377   发表时间:2023-06-02 12:02


北政行复字〔2023〕19号

 

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老街大妹海鲜大排档。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洋局。

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老街大妹海鲜大排档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海洋局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北海(水野)罚〔2022〕006号《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2023年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绿海龟是申请人饭店的厨师符某在抽水中发现放在饭店保护性饲养的,不是申请人人工繁育的。符某因病于2017年去世后,基于对逝者的尊重及担心海龟在浅海放生不安全且又不懂其他保护方式,故一直代其饲养至今。申请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不论是申请人饭店的厨师符某还是申请人均没有主观过错,应不予行政处罚。因受三年疫情的影响,申请人资金紧张。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查获申请人的涉案绿海龟,经过被申请人调查,该涉案绿海龟一直饲养的场地在申请人的海鲜池内一直由申请人经营者及其员工投放饲料进行饲养。该涉案绿海龟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绿海龟,由于申请人没有第一时间对涉案绿海龟进行放生或者报告有关野生动物救助机构进行处理,申请人已构成主观过错,申请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本案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是申请人。二、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一是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中和北海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的专业人员一起对涉案海龟进行初步鉴定,并委托具备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鉴定资质的海南师范大学进行鉴定,认定涉案海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绿海龟,该涉案海龟的价值为人民币肆万伍千元(45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繁育是指繁殖、养育,并不是申请人理解的繁育是繁殖并养育。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但是申请人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况且申请人没有第一时间对涉案绿海龟进行放生或者报告有关野生动物救助机构进行处理,申请人已构成了主观过错,申请人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般情节是按照野生动物价值的两到三倍进行处罚,鉴于申请人是无意取得海龟,且取得海龟后照顾良好,海龟身体状况健康,案发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按照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罚款的从轻处罚,对申请人作出了一、没收涉案绿海龟1只;二、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三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认定了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同时,被申请人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听证请求,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规定召开了听证会,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本案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申请人,申请人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信息,到申请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拍照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海鲜池内有1只海龟,未发现有其它国家重点保护水生时行动物出售、加工等行为,申请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未能出示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大排档经营者谭琼德在现场配合检查。谭琼德在《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上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水野)登2022〕1号《北海市海洋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涉案海龟进行证据保存,谭琼德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对谭琼德进行询问调查。谭琼德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绿海龟是在2014年由大排档的一个师傅在清洗循环池时发现的,后一直放在海鲜池中饲养;其本人大概知道是渔政部门负责处理水生野生动物,但是不懂电话,所以没有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处理;大排档的人员谁有空就谁喂食绿海龟;其知道海龟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其本人没有什么文化,不懂是否违法;其本人不知道养殖海龟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2022年10月22日, 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海南师范大学对涉案海龟进行鉴定。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编号:北海(水野)处2022〕1号)。2022年10月31日,海南师范大学出具《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涉案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海龟为绿海龟,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涉案价值为4.5万元人民币。2022年11月1日,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后作出《北海市海洋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申请人自2014年以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饲养绿海龟至案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没收涉案绿海龟以及罚款4.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被申请人的法制机构对申请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案进行法制审核。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水野)告2022〕00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申请人于2014年无意取得绿海龟后饲养至案发,但申请人未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绿海龟涉案价值为45000元,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没收涉案绿海龟,处人民币45000元罚款。《告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陈听证申请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听证会的有关事项。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并形成《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建议维持原处罚意见。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一致同意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海绿龟,罚款4.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谭琼德签收《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7号)载明:海南师范大学推荐鉴定类群包括“爬行纲(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物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编号:北海(水野)立2022〕006号)《北海市海洋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北海(水野)登2022〕1号)、《称重(计数)表》《北海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北海市海洋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编号:北海(水野)处2022〕1号)及送达回证、谭琼德主动发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图册照片、涉案海龟图片、《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涉案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报告》、鉴定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7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北海市海洋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意见书》《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关于北海市海城区老街大妹海鲜大排档涉嫌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的法制审核意见》《北海市海洋局案件会审(集体讨论)记录》《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北海(水野)告2022〕006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人作证申请书》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谭琼德身份证复印件、听证会议签到表、《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听证会质证意见》《北海市海洋局案件会审(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海(水野)罚2022〕00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海洋局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北编办2019〕180号)第一点“一、将市农业农村局承担的海洋渔业管理职责和具体承担海洋渔业管理职责的渔业管理科、渔政渔港监督科划转至你单位,淡水渔业管理职责继续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辖区内违反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并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10月24日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2022年11月7日进行处罚前告知,2022年11月30日举行听证,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处罚决定,所经程序均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谭琼德的证言以及海南师范大学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申请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在海鲜池内一直饲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的违法事实。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有事实和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海洋局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北海(水野)罚〔2022〕006号《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