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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3〕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1901   发表时间:2023-08-08 15:19


北政行复字〔2023〕78号

 

申请:王美荣。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美荣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处理其投诉举报北海市某蛋品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浦分公司)“蛋逍遥海鸭蛋”的行为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1月5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7886004244),举报投诉某公司合浦分公司生产的“蛋逍遥海鸭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14日已签收。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共合浦县委办公室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浦县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办发〔2021)6号)的规定,合浦县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依法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1月17日分办到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合浦县市场监管局1月17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后,在全国12315平台录入投诉单(编号:21450521002023011705089544)和举报单(编号:21450521002023011705089742)。其中,投诉单处理过程:2023年1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件初查反馈受理短信,2023年2月22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产品“蛋逍遥海鸭蛋”的生产厂家某公司合浦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被投诉产品的留样包装袋,其营养成分表上蛋白质标示数值为13.5g/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2%。经核查,被投诉产品的营养成分项目蛋白质标示值与实测值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项规定,目前立案调查。该公司同意退还货款,拒绝了投诉人的赔偿要求,投诉人明确表示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合浦县市场监管局终止调解并于3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件办结反馈短信。举报单处理过程:2023年2月22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某公司合浦分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被举报产品的营养成分项目蛋白质标示值与实测值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项规定,于2023年3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3月2日电话联系举报人,电话未接通,于2023年3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目前案件还在询问调查中。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到有处理权限的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处理,且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投诉举报某公司合浦分公司生产的“蛋逍遥海鸭蛋”存在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责令某公司合浦分公司退还所购物款及进行赔偿。2023年1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举报投诉信》。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将《举报投诉信》分办到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同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在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录入投诉单(编号:21450521002023011705089544)和举报单(编号:21450521002023011705089742),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进行登记处理。2023年1月19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发送信息,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2023年3月3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发送信息,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决定立案。2023年3月27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发送信息,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件办结。2023年5月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5月6日,本机关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信》、邮件轨迹截图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举报投诉产品照片、购物小票及账单详情截图、身份证复印件、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办理流程截图、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合市监案源2023〕107003号)、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北海市某蛋品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情况说明》(北海市某蛋品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投诉情况说明》、全国12315平台截图、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通讯记录截图、《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的 规定,被申请人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件具有分送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辖区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4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于2023年1月17日将《投诉举报信》分送到具有处理职责的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即被申请人在本机关2023年5月6日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了分送处理的职责。且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亦已依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了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美荣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处理其投诉举报北海市某蛋品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蛋逍遥海鸭蛋”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