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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3〕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3311   发表时间:2023-09-12 15:38


北政行复字〔2023〕90号  

 

申请人:曾夏鹍。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

申请人曾夏鹍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北公(交)行罚决字2023〕4505032100212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凌晨驾驶电动车在四川路铁路桥至新世纪大道路口被民警巡查扣留车辆,由于当时车辆无相关证明,后经被申请人鉴定为机动车遂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北公(交)行罚决字2023〕45050321002065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4505032100206514号《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撤销了该行政处罚。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签领北公(交四)撤决字2023〕01号《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同样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证的电动车合格证不予采纳,致使申请人驾照扣留至11月份(4505032100206514号《行政处罚书》扣证时期为3月17日至9月17日),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有作出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被申请人具备作出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的主体及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核查,2022年11月13日01时23分时许,申请人驾驶悬挂号牌为北海T3XX3(套牌)的车辆在四川路铁路桥至新世纪大道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申请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mg/100ml。因此,酒后驾车的违法事实清楚。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悬挂号牌为北海T3XX3(套牌)的二轮车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悬挂号牌为北海T3XX3号牌电动二轮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且申请人所具备准驾车型为C1。因2023年3月17日执勤民警填写的违法时间与申请人实际违法的时间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自行撤销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交通违法行为重新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了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依照法律程序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但申请人拒绝在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办案民警已在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上做好备注。三、被申请人作出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驾驶悬挂号牌为北海T3XX3(套牌)的车辆在在四川路铁路桥至新世纪大道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及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重新作出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3日,申请人驾驶悬挂号牌为北海T3XX3(套牌)的车辆在四川路铁路桥至新世纪大道路口被被申请人的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悬挂北海T3XX3(套牌)电动二轮车属性进行鉴定,2023年1月5日,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悬挂北海T3XX3(套牌)电动二轮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4505032100206514号《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期限为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驾驶证记21分的处罚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行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505033400065481)并送达给申请人,扣留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4505032100206514号《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进行重新立案处理,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再次表示对2022年11月13日的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只对涉案车辆的车型有异议,认为涉案车辆为电动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2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505033540240680、4505033400067135),拖移机动车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同日,被申请人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后作出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1时23分,在四川路铁路桥至新世纪大道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四款的规定;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至2023年11月11日)的处罚;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记21分。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载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限为2019年08月09日至2029年08月09日。再查明: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本案司法鉴定人李世忠、胡剑东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以上事实有电动车质量防伪合格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北公(交)行罚决字2023〕45050321002065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交四)撤决字2023〕01号《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505033400067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505033400065481)、《满分教育通知书》(编号:第4505030000005332)、北公(交)行罚决字2023〕4505032100212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违法照片、《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公(交)立字4505033540240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立案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50503540240680)、《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存档联、《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北公(交)审字[2023]第4505033540240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领导审批表》、《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车辆凭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4.1酒精含量阈值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本案中,申请人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且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涉案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结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人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码》的规定,代号为C1准驾的车型为小型汽车,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为C2、C3、C4,代号为F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本案中,申请人的准驾车型为C1,而其驾驶的车辆的车型为F,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上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第九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记21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案中,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立案,同日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作出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所经程序均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出的4505032100206514号《处罚决定书》和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致使申请人驾照扣留至11月份,严重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然作出4505032100206514号《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但是申请人并未上交驾驶证,该处罚决定并未执行,且该4505032100206514号《处罚决定书》在尚未执行的情况下,已被被申请人自行撤销,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的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只是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4505032100212534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北公(交)行罚决字2023〕4505032100212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抄告:北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