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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3〕4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144   发表时间:2023-07-03 12:05


北政行复字〔2023〕46号

 

申请人: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驿马罚〔202247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北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土地上硬化地面,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硬化地面的面积为***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退还占用的***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5***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硬化地面,并处以罚款*****元。申请人认为,该地块系北海市驿马回建区配套工程项目用地,该项目系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立项,由申请人作为项目业主负责施工建设的民生工程,且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因工程建设的客观原因导致用地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主观过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理由如下:一、涉案项目是由申请人作为业主建设的回建区配套工程,征求过周边群众意见,回建区道路硬化地面的施工行为并没造成危害后果。驿马新增回建区及配套工程属于非盈利公共项目保障性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道路、排水及配套电气、交通绿化等工程。该回建区主要安置南珠休闲广场、市体育馆、市青少年妇幼活动中心等公益性项目的搬迁户。该项目由申请人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在项目施工前,海城区人民政府驿马街道办事处向周边群众征求了意见,并于2017年9月13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关于民生路网拆迁综合回建区新增区域配套道路规划的函》,周边群众都希望能将民生路网搬迁综合回建区配套道路规划5号路与紫荆变电站北侧规划路联通,并将紫荆变电站北侧规划修通至上海路。这说明了群众意见对该项目配套道路建设的期望所愿,且所涉工程为民生路网拆迁综合回建区配套道路硬化地面施工,属于公共利益的民生工程,不仅无任何社会危害,反而给所涉区域进行了环境美化,更是方便了周边群众及其生活出行。因此,申请人的道路硬化地面施工行为不存在任何危害后果。二、该项目经职能部门审批立项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的行为是建设公益性项目,没有主观过错。2018年7月18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申请人作出《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驿马回建区配套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北发改投〔2018〕110号),同意对民生路网拆迁综合回建区配套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其后,海城区人民政府同意了该项目的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2018年8月21日,原北海市规划局为申请人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获取相关手续和证件后,申请人根据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条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委托海城区征收中心对该项目实施征收补偿,但因新增驿马回建区用地范围涉及搬迁安置,导致该项目征收补偿迟迟未能完成,直至2020年还剩10%的土地没有征收完成,因此未能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回建区项目停工达半年之久,最终研究决定对剩余部分工程甩项处理。申请人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是政府城市建设项目业主,主要开展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本案所涉工程是非盈利性项目,属于公益保障性项目,主要是解决市里公益性项目的搬迁安置。申请人在本工程中没有任何商业利益,并非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施工,主观上并无过错。综上,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三、即使申请人的行为应被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也过重,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适用较低的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为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罚款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但申请人建设涉案的土地时间为2018年,至2020年已施工完毕。因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该条例颁布施行之前,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该实施条例不适用于本案,而应根据2014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发〔2019〕2号)明确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被申请人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9月9日,北海市海城区自然资源局转来《关于移交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涉嫌非法占地线索的报告》,反映申请人涉嫌未批先建。经查,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北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土地上硬化路面,硬化路面用途是作为驿马综合回建区的配套道路使用。经实地勘测,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为***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5***平方米,园地428.13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49.2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8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到该项目现场勘察时,该项目已完成建设,但是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用地手续,且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属实。因此,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实施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时间,被申请人根据2021年9月9日海城区自然资源局来函依法对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大道新世纪以北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土地上硬化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2021年9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2021年9月9日,北海市海城区自然资源局转来《关于移交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涉嫌非法占地线索的报告》,反映在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发现一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该处为驿马回建区道路,非法占地的当事人为申请人,涉嫌未批先建。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函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对驿马回建区道路进行测绘。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2〕0036813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北综执查2022〕0021217号,以下简称:《调查通知书》),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其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实。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驿马告〔2022〕47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决定内容和被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及听取陈述申辩及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且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并无不当。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处罚额度适当。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中“非法占用土地,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节为非法占用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900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占用土地建设,作为驿马综合回建区的配套道路使用,属于交通建设占用,按自由裁量中的最低量每平方米100元处罚,给予申请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5***平方米的土地上的硬化地面;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0元,共计*****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五、被申请人秉承执法为民理念,处罚行为并无不当。第一,被申请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多次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证明该驿马回建区道路的相关建设材料,申请人不予配合提供,同时申请人本次复议提交的材料均为该项目前期报建材料,未能证明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时间,且海城区自然资源局在来函中也明确建议依法查处。第二,建设工程完善报批手续,依批准建设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是出于捍卫法律法规权威的目的,是保护有限国土资源、有效保障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工作。第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的额度符合全区统一的自由裁量基准。第四,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承执法为民的理念,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北海市海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北海市海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涉嫌非法占地线索的报告》(北城自然资2021〕190号,以下简称:190号《移交报告》),将申请人涉嫌未报批先行建设驿马综合回建区道路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执法案件协查函》(北综执函〔2021〕934号),去函北海市自然资源局,请其下属事业单位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对驿马综合回建区道路进行现场测绘,提供涉嫌违法用地测绘示意图的CAD电子版,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用地现状图及地块定界坐标数据,分别列出违法用地占地地类、面积及地类变化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2021年11月3日,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执法案件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函复被申请人。《协查函》载明: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对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道路进行了测绘,经套合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涉案地块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耕地5***平方米(水田(1***平方米、旱地33***平方米),园地4**平方米(果园**平方米、其他园地3**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平方米(城市**平方米、建制镇**平方米、村庄4**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平方米(农村道路);经套合《北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道路测绘现状图范围规划用途为现状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资料》。现场情况为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北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硬化地面,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平方米。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资料》上签字,对现场检查结果予以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对黄某某进行询问调查,黄某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涉案土地原为空地,没有硬化,海城区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后移交给申请人进行建设;涉案项目于2019年10月2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45050120190220102),同年12月动工并于半年后完工,尚未办妥用地报批手续;申请人对整个驿马回建区路面建设资金投入结算共820万元。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在驿马回建区东侧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前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同日,为查清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土地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出《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携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以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与案件相关资料到驿马执法大队协助调查。上述《调查通知书》于当天送达给黄某某。

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经调查后作出《关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的调查报告》(编号:北综执驿马报2022〕47号,以下简称:47号《调查报告》),认定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北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土地上硬化路面,硬化路面用途是作为驿马综合回建区的配套道路使用,根据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套图,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为***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5***平方米,园地4**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中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占用土地建设是作为驿马综合回建区的配套道路使用,属于交通建设占用,应按自由裁量基准中最低每平方米100元进行处罚,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5***平方米土地上的硬化地面;3.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0元,共计*****人民币的处罚。2022年12月9日,海城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法核工作组对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法制审核。2022年12月14日,驿马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集体讨论。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北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土地上硬化地面,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为***平方米,硬化地面的面积为***平方米,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5***平方米土地上的硬化地面;3.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0元,共计*****人民币的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于当天送达给黄某某。202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北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土地上硬化地面,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为***平方米,硬化地面的面积为***平方米,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5***平方米土地上的硬化地面;3.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0元,共计人民币*****元的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4日送达给黄某某。

再查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地类名称为水田、旱地、果园、其他园地、农村道路等属于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这一地类名称。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海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涉嫌非法占地线索的报告》(北城自然资2021〕190号)、《工作联系函》、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图斑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和空间管制图(2015年调整)(海城、银海片区)局部图、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道路范围地类面积表、《执法案件协查函》(北综执函2021〕934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执法案件协查函》《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2〕0036813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北综执查2022〕0021217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何本东、黄某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编号:北综执驿马立2022〕47号)、《关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的调查报告》(编号:北综执驿马报2022〕47号)、《实行双重管理的执法队伍案件处理审批表》(编号:北综执驿马审2022〕47号)、《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驿马告〔2022〕47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驿马罚〔202247号)及送达回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驿马回建区配套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北发改投2018〕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道路4505012018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50120190004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5050120190220102)、北规市图[2018]第(28)号驿马回建区配套道路用地界限图、《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项“主要职责是:(二)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理洲岛旅游区,下间)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7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1)立案(2)调查取证(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4)案件审理(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7)执行(8)结案(9)立案归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后,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其提交给本机关的涉案调查取证材料均在立案前获取。因此,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案时,违反了上述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处理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协查函》载明的内容以及黄某某的调查笔录,可证实被申请人建设涉案项目时及完工后均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法与法律责任》中规定:“二、违法占地类(五)查处注意事项规定:1.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除责令退还土地外,还应根据占用的土地系属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中哪一种地类以及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相应的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非法占用***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根据《协查函》载明的“驿马综合回建区东侧道路测绘现状图范围规划用途为现状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内容,可证实涉案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本案应该根据上述规定,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地类进行区分后,作出相应的处罚。本案中,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可以判断《协查函》中耕地、园地以及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但无法判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属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中哪一种地类,且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查明事实部分也未对上述***平方米中有多少平方米是分别属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中哪一种地类等进行说明。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5***平方米土地上的硬化地面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8.4.2(5)①中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意事项(5)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例如:①责令退还、交还违法占用土地的,应当写明退还、交还土地的对象、范围、期限等”。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处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上述处罚项并未载明退还的对象和期限,违反上述规定,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驿马罚〔202247号),责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