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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3〕81号北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浏览次数:3467   发表时间:2023-09-28 12:12


北政行复字〔2023〕81号

 

申请人:赵亚辉。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赵亚辉对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其履职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申请人履职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因**公司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违法行为,申请人以寄信形式(单号XB****)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经查询,上述信件于2月6日被签收,截至5月4日(超过60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本案处理结果的答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调查处置情况。申请人的手机1**********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来自****的电话,来电人(机器人语音)称自己是建设银行合作的渠道中心,进行贷款业务推销。申请人通过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举报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答复该固话由**公司申请使用。申请人称与该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且无个人信息使用的授权。申请人认为该公司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违法《刑法》《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相关法规,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8日下午前往***小区**单元**号查看,门口未挂有**公司的相关标识,敲门也未见有人回应,经向物业了解,该户户主名叫杜*。2月9日,被申请人以协作函方式向北海市行政审批局调取**公司的相关信息,获悉该公司已于2023年1月10日注销,注销原因:决议解散。经查,**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成立,机构代码*****。2023年2月13日上午,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再次前往公司登记地址查找颜**和房东杜*。经电话联系杜*,其表示其人在外地,该房屋系中介租出,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房用途为住宿,其他情况不清楚;二是通过物业查询到房屋租住信息确定承租人为颜**,且房屋仍在续租期内,根据屋外生活迹象观察推定屋内仍有人居住,但无法敲开房门,无法确认是否颜**本人;三是根据公司注册预留电话亦无法联系到相关公司人员进行核实。2月10日,被申请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建议:**公司在其注册登记地址无法查找到该公司,通过工商调取查询资料也无法联系到公司相关人员,公司系通过中介方式由委托代理人黄**拿着颜**身份证件和房产证(办公地址)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疑似空壳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可能涉及出售公司相关营业执照等“四件套”等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二、关于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申请人履职申请的问题。申请人以邮寄形式将《举报履职申请书》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月8日指定北海市公安局新型网络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新网侦支队)办理该举报线索,新网侦支队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于2月10日通过电话形式将调查情况回复举报人赵亚辉。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因该线索涉及的公司已解散,相关责任人拒不配合,线索反映的行为涉及不同省份,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立案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以电话形式核查情况并答复告知,不存在超期未答复其履职申请的问题。三、被申请人对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是刑事侦查行为,非行政行为。如申请人举报**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申请人按照立案审查期限对线索进行初查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如申请人举报**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公司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工作。因此,**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不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没有行政法规规定的授予公安机关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才有权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线索进行核实属于刑事侦查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是刑事侦查行为,不是行政执法行为,且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以电话形式进行了答复。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履职申请书》。上述《举报履职申请书》载明:被举报人为**公司,申请人的手机1**********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的电话,对方(机器人语音)称自己是建设银行合作的渠道中心,进行贷款业务推销,后申请人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举报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答复该电话由**公司使用;申请人与**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且无个人信息使用的授权,申请人认为**公司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违反《刑法》《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相关法规的情形,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向申请人核实举报线索。同日,被申请人派出工作人员到**公司登记地址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登记地址**小区**单元**号门口未挂有**公司的相关标识,敲门也未见有人回应,经向物业了解,该户户主名叫杜*。2月9日,被申请人以协作函方式向北海市行政审批局调取**公司的相关信息,获悉该公司已于2023年1月10日注销,注销原因:决议解散。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

2023年5月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其履职申请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EMS快递单号查询截图(XB****)、《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分公司客户详单 本地拨打异地清单(本机号码:****)、照片(2月8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投资者出资情况、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股东决定、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公司)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履职申请书》,认为**公司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违反《刑法》《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相关法规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根据其刑事司法职责就举报线索进行刑事侦办,于2023年2月10日电话回复申请人调查情况,且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表示,将继续开展调查。因此,被申请人按照刑事司法的程序处理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不涉及行政处理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管辖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赵亚辉对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其履职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