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行复字〔2023〕93号
申请人:黄少球。
被申请人:银海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黄少球不服被申请人银海区人民政府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北银信息告〔2023〕3号,以下简称:3号《告知书》),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告知书》,并依法处理申请人的诉求申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了3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征收项目及范围属于主动公开的信,可直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查询,征收补偿明细及补偿金额和补偿受益人依据及金额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根据3号《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了查询,但无公开信息可查;其次,被申请人以属于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可能存在违法拆迁和合伙私吞拆迁补偿款的违法犯罪嫌疑,不予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拉萨路时,拆迁和补偿碧雅苑别墅区路段存在隐瞒虚报并在公示中故意缩小拆迁范围,而实际上扩大拆迁范围的情况。实际的补偿是公布的数倍,巨额补偿款不明,存在涉嫌合伙侵吞补偿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私下伙同他人操作,侵害业主利益和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派人到拆迁工作组交涉并递交相应资料时,拆迁部门负责人让工作人员拒收。因此,2022年12月1日,申请人以知情权为由向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区业主委员会。目前,该案现正在审理中。为调查了解拆迁补偿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北海市银海区信访局进行信访。2023年2月1日,申请人收到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1.征收的公示内容与实际拆迁的内容不一致,实际拆迁的项目和范围是多少?2.关于拆迁占地的补偿受益人都有哪些,是如何补偿的?3.关于拆迁的补偿,小区业主委员会仅收到20万元,但究竟补偿款为多少?申请人需要知晓确切的数据。为此,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关于获得2019年至2021年拉萨路及碧雅苑段云南路至西藏路之间拆迁内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3号《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求获取的征收项目即范围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直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查询。(二)关于获得2019年至2021年拉萨路及碧雅苑段云南路至西藏路之间补偿情况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3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征收补偿明细、补偿金额和补偿受益人依据及金额的内容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因此决定根据上述规定,不予公开。三、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告知书》程序合法。2023年3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3号《告知书》,并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公开2019年至2021年对拉萨路改造涉及碧雅苑段及云南路至西藏路之间拆迁内容及补偿情况。一、征收及实际拆迁项目及范围;二、拆迁补偿明细及补偿金额;三、补偿受益人的依据及金额”。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3号《告知书》。上述3号《告知书》载明:“一、征收项目及范围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直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https://dnr.gxzf.gov.cn/villageNews/list?classId=500)进行查询;二、征收补偿明细及补偿金额和补偿受益人依据及金额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上述3号《告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将3号《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不服3号《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决定》(北银政撤字〔2023〕2号),并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3号《告知书》中载明的网址https://dnr.gxzf.gov.cn/villageNews/list?classId=500,打开后是广西自然资源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征收土地公告”页面,并不能直接获取涉及2019年至2021年对拉萨路改造涉及碧雅苑段及云南路至西藏路之间征收拆迁项目及范围情况。
以上事实有《收件证明》(北银政务信息收〔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北银信息告〔2023〕3号)、EMS快递查询截图(单号:1006983258136)、《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决定》(北银政撤字〔2023〕2号)及送达回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截图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3号《告知书》,并于2023年3月27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3号《告知书》未超过上述期限,处理期限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求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规定,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府信息属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19年至2021年对拉萨路改造涉及碧雅苑段及云南路至西藏路之间拆迁内容及补偿情况。一、征收及实际拆迁项目及范围;二、拆迁补偿明细及补偿金额;三、补偿受益人的依据及金额”,实质上是申请获取2019年至2021年拉萨路项目(涉及碧雅苑段及云南路至西藏路之间)的征收范围、内容及其补偿情况等信息,属于上述规定中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被申请人认为征收项目及范围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并在3号《告知书》中提供了相应的网址供申请人自行查询,但经本机关查实,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并不能直接获取相关的征收项目及范围信息。因此,3号《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征收项目及范围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直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https://dnr.gxzf.gov.cn/villageNews/list?classId=500)进行查询”,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认为征收补偿明细、补偿金额和补偿受益人依据及金额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未征求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不予公开,处理程序违法。且补偿明细、补偿受益人、补偿金额等信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隐私,但是否公开,不单纯取决于个人是否同意,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认为可能存在不公开补偿的疑虑和担心,同时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保障被征收范围内群众的知情权,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开补偿,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应予以公开,即对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因此,3号《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征收补偿明细及补偿金额和补偿受益人依据及金额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告知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行为明显不当,本案应予撤销,但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3号《告知书》,本案无可撤销内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第5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银海区人民政府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北银信息告〔2023〕3号)违法,责令银海区人民政府对黄少球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