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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2023〕24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5506   发表时间:2024-04-28 16:59



 

申请人: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编号:北综执住建建罚〔2023〕9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将金属卷帘遮阳系统发包给施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责令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叁拾贰万元。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按照设计图纸,金属卷帘遮阳虽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但北海、广西乃至全国的冬冷夏热地区涉及到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建及民建商住住宅等建筑均未进行外遮阳系统的施工,如就未进行金属卷帘遮阳系统施工要求申请人一家建设单位完善该系统施工,对申请人不公平,也是对其他建设单位的放纵。金属卷帘遮阳虽然作为工程设计中的一部分,但也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由于房屋外墙外立面处采用金属焊铆接连接件,加之其长期暴露在室外,连接锚固的可靠性、耐久性、抗耐腐蚀性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极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因此,该条款实施以来,在全北海市、全广西区乃至整个国内的冬冷夏热地区,所有已竣备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公建或民建商住房等建筑,均未进行金属卷帘遮阳系统的施工。且申请人即使未进行金属卷帘遮阳系统的施工,实际上也并未对业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及损失。如坚持认定未进行金属卷帘遮阳系统施工进行行政处罚,则不仅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还应按照法律的普遍性以及执法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所有未进行金属卷帘遮阳系统施工的建设单位一并处罚。二、2002年6月出台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2〕186号)中第四条明确对金属卷帘遮阳系统无强制性要求,故被申请人不应责令申请人就外遮阳系统进行施工。广西南宁市早在2022年初接到类似投诉,期间曾要求在建工程强制进行金属卷帘安装。在该强制要求实施3-6个月后,发现金属卷帘存在容易被大风吹歪、易被人为破坏的情况,进而容易导致高空坠物伤人等公共安全隐患。南宁市人民政府针对外遮阳系统问题于2022年6月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金属卷帘遮阳系统无强制性要求,故不应责令申请人再针对外遮阳系统进行施工。如明知进行金属卷帘遮阳系统的施工存在较大风险仍然施工,则将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极大损失,同时会增加产生安全事故的风险。三、申请人未将金属卷帘遮阳系统进行发包并非主观过错,在施工至竣工验收期间,施工单位、申请人、监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均未发现有金属卷帘遮阳系统的内容,申请人对金属卷帘遮阳系统的设计和验收要求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被予以处罚。从申请人提交的过程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意见中可以充分证明申请人并非故意不进行发包施工,而是对金属卷帘遮阳系统的设计及验收要求并不知情,也不存在故意隐瞒未安装金属卷帘遮阳卷帘的事实。同时,根据申请人的第一点意见,北海市、广西区乃至全国许多地区都未进行金属卷帘遮阳系统的施工,足以证明申请人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应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四、即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也超过行政处罚的期限,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截至今日,申请人开发的所有商品房均已完成竣工备案,最后一批次商品房也已于2019年10月完成竣工备案。最后一批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后二年内申请人未接到任何行政处罚的通知及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限,故依法不应当追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职责包括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按照《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函》(北建人〔2019〕111号)的有关要求,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划转依照建筑业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住房管理、城市供水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伍双重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办发〔2022〕33号)的规定,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专业执法队伍以被申请人的名义进行执法,实行双重管理专业执法队伍的一般程序案件,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决定,产生的行政诉讼、纠纷等以及产生的后果,由负责审批决定的部门(单位)负责处理。综上,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广西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建设单位为申请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是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和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越公司),该项目已于2019年竣工交付使用。2023年4月11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反映涉案项目外遮阳系统涉嫌存在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到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建筑外窗均未安装有金属卷帘遮阳系统。经查询,该项目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的设计总说明》(三)、《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和《一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等证据材料中明确有金属卷帘遮阳的内容。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正式对该项目的三个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外遮阳系统的行为分别进行立案调查,案件号分别为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9号、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10号、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11号。再查,设计单位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意公司)是涉案项目的唯一设计单位,该项目工程设计图纸中有金属卷帘遮阳的设计内容,且该图纸通过了审图公司的审查。申请人(建设单位)在笔录中承认,设计单位完成了设计合同的设计内容。其次,在申请人与3个施工单位签订的6份《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点工程概况的第5条,明确有工程内容为“施工图包含的内容”,但是建设单位在多份证据材料中始终承认未将金属卷帘遮阳系统对外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龙越公司和中建四局均承认未承接金属卷帘遮阳工程。综上,金属卷帘遮阳系统没有实际施工的原因系申请人(建设单位)没有对外发包,因上述3个案件的案件来源、违法行为、违法主体相同,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行政机关并案处理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出于行政效率及执法资源利用最大化考虑,将上述三个案件并案处理,并确定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9号为本案新案件号。以下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知晓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安装金属卷帘遮阳。第一,申请人是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有发现未施工内容的能力。第二,在《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建筑施工图的设计总说明》(三)、《一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和《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明确有金属卷帘遮阳的内容。第三,《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北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明确有金属卷帘遮阳的内容。第四,在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取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62栋)中,关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的“门窗部分”第3点内容为:“检查外窗遮阳设施,安装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该报告上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李琳的签字。金属卷帘遮阳是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措施,申请人明知金属卷帘遮阳是工程设计图纸的内容,却未按要求发包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依据正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接到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书》,反映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的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外遮阳系统涉嫌存在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建筑外窗均未安装有金属卷帘遮阳系统。2023年4月20日,对该项目的3个施工单位分别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金属卷帘遮阳系统没有实际施工的原因是申请人没有对外发包,因上述3个案件的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相同,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行政机关并案处理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出于行政效率及执法资源利用最大化考虑,将上述三个案件并案处理,并确定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9号为本案新案件号。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住建建告〔2023〕9号,以下简称:《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举行听证。2023年8月25日,经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体讨论,不采纳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理由。被申请人于8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及听取陈述申辩、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且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合法。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处罚额度适当。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自由裁量基准,被申请人参照上述基准中处罚额度相同的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序号B301.56.3DE “一般违法情节和后果”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1.涉案项目金属卷帘遮阳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面积较大,有37569.03㎡;2.该项目业主投诉历时时间长,有一定影响面,行业主管部门曾向建设单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其按图施工,但至今尚未安装金属卷帘遮阳;3.未接到该项目关于人员和主体结构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综上,责令申请人(建设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图纸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日起3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裁量基准,处罚额度适当。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一)1.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图纸设计内容没有完整全部施工的原因系申请人没有对外发包,金属卷帘遮阳是建筑节能的重要措施,申请人的行为导致项目工程的节能标准降低,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案中,被申请人追究的是没有施工造成的后果,是施工阶段,不是设计阶段的行为。3.关于强制性条文的理解。首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4.0.10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这里的外遮阳措施有多种,金属卷帘遮阳是其中一一种,其遮阳形式是垂直方式,还有其他外遮阳方式可供选择,但申请人没有选择其他方式。其次,节能设计是可以经过综合权衡后通过审查的,不存在“不得不这样设计”的说法。(二)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没有主观过错的申辩理由。首先,申请人是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拥有项目是否建设完整的义务和认知能力。其次,在多份设计文件中有金属卷帘的表述,施工单位中建四局委托代理人吴**在询问调查中承认,曾就此问题向建设单位进行提醒。最后,在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中提取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62幢)中关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的“门窗部分”第3点内容为“检查外窗遮阳设施,安装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该报告上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三)关于追溯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首先,金属卷帘遮阳至今尚未按图施工,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其次,竣工备案不是违法行为已经终止的标准,竣工备案与房屋实际质量合格并不完全具有同等性,行政执法应以房屋实际质量(情况)来认定案件事实。(四)关于是否应该责令申请人就外遮阳系统重新进行施工。金属卷帘遮阳属于外置构件,安全风险可以通过改进选材和施工质量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事实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是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的建设单位。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在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中,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涉嫌存在外遮阳系统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给被申请人。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的建设单位是申请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是龙越公司、中建四局、开平公司,其中龙越公司承建61#、62#、63#、64#、66#,中建四局承建9#、10#、59#、60#、65#、67#、68#,上述楼栋均未安装金属卷帘外遮阳系统;龙越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陈锦圳称外遮阳系统并未明确是否在总承包施工合同范围内,中建四局的现场负责人钱**称外遮阳系统不在总施工承包合同内。陈锦圳、钱**分别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对龙越公司、中建四局、开平公司涉嫌在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外遮阳系统,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分别进行立案查处,案号分别为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9号、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10号、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11号。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对龙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行询问调查。张*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龙越公司是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61#-64#、66#及61#-64#、66#地下室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申请人(建设单位)签订有《61#-64#、66#幢及61#-64#幢、66#幢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遮阳系统在上述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是没有进行招标发包的;建筑施工图的总设计说明有外遮阳卷帘打做法大样,在节能计算书中有明确需要安装遮阳卷帘窗户的型号,但建筑平面图、大样图均没有要求卷帘遮阳的具体做法和位置,在施工过程中忽略了。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北综执查〔2023〕0052202号、北综执查〔2023〕0052203号、北综执查〔2023〕0052204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分别通知龙越公司、中建四局、开平公司携带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施工合同、未按照节能设计外遮阳系统部分施工的工程造价、该项目外遮阳系统工程相关的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被申请人的专业执法三大队接受调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北综执改〔2023〕0055665号、北综执改〔2023〕0055666号、北综执改〔2023〕0055667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分别认定龙越公司、中建四局、开平公司对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施工期间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外遮阳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龙越公司、中建四局、开平公司立即着手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被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进行询问调查。刘**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依法备案的案涉及项目工程设计图纸有外遮阳系统的设计内容,在节能计算书中标注,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有示意图但无平面图位置示意;涉案项目设计外遮阳系统只有东西方向涉及的金属卷帘遮阳系统至今没有发包,也没有施工。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对张*进行询问调查,张*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依法备案的案涉及项目工程设计图纸有外遮阳系统的设计内容,在节能计算书中已标注,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有示意图,但无平面图位置示意;截至询问调查当天,外遮阳系统没有发包和施工。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再次对刘**进行询问调查。刘**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在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中有体现需要做外遮阳的部位,外遮阳指的是东西方向必须有,南北方向没有强制要求;申请人在施工前知晓施工设计图中有外遮阳系统的设计内容,但不知晓节能计算书上的金属卷帘外遮阳系统内容,因为在施工蓝图平面图和大样图中都没有体现金属卷帘遮阳系统的施工部位,但结构平板遮阳和阳台遮阳是已按施工蓝图施工完成的;申请人没有发包卷帘遮阳项目。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对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刘**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查明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59幢、62幢、70幢建筑外窗均未安装有金属卷帘外遮阳设施。刘**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上签字确认。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对中建四局的委托代理人吴**进行询问调查。吴**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中建四局是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9-10幢、59幢、23-41幢、1幢地下室、60幢、65幢、67-68幢以及60、65、67幢地下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申请人(建设单位)签订有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建四局没有承接外遮阳系统工程,没有相应的造价清单;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依法备案的案涉及项目工程设计图纸有外遮阳系统的设计内容,在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北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建筑设计总说明标注有外遮阳系统工程内容,在工程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中有示意做法;截止询问当天,申请人没有将金属卷帘遮阳项目通过中建四局发包和施工;施工合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变更内容和签订补充协议;中建四局在图纸会审期间提出过要按节能设计规范进行施工。同日,刘**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出具的《碧桂园北纬21°项目施工图设计修改情况的说明》。《碧桂园北纬21°项目施工图设计修改情况的说明》载明“2017年4月我公司按照相关设计规范,编制了该项目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蓝图,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上设计了外遮阳的大样,另外在节能计算书上明确了需做外遮阳的窗户,该外遮阳是属于强制性执行的。因遮阳构件为成品构件,由专业厂家单独安装,并无复杂的技术要求,图纸会审的时候只进行了简单的交底。竣工验收时质监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均未提出对外遮阳进行验收”。中建四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工程遮阳系统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范围的情况说明》,说明:活动百叶金属卷帘外遮阳系统属于门窗工程,门窗工程不在合同范围内,属于建设单位指定的专业分包施工;在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中明确总包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详见施工界面及计价清单,而施工界面就是上表中单体土建工程的施工范围(注明门窗为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范围),计价清单中也无活动百页外遮阳系统的单价;在施工图中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中有一个活动百叶的外遮阳系统的节点图,但无具体位置定位图,立面图也未显示外遮阳系统。

2023年6月20日,办案人员经调查后形成《关于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案的调查报告》(编号:北综执住建建报〔2023〕9号,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载明:被申请人对龙越公司、中建四局、开平公司在建设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外遮阳系统时涉嫌存在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后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没有将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金属卷帘遮阳工程进行发包,从行政效率及执法资源利用最大化考虑,将上述立案案件进行并案处理,并确定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9号为新案件号;认定申请人没有将金属遮阳工程进行发包的行为,属于没有严格执行和落实建筑节能标准措施、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的行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推定没有发包的行为导致涉案项目节能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节能标准降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1.涉案项目金属卷帘遮阳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面积较大,有37569.03㎡;2.该项目业主投诉历时时间长,有一定影响面,行业主管部门曾向建设单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督促其按图施工,但至今尚未安装金属卷帘遮阳;3.未接到该项目关于人员和主体结构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建议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并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3〕0055671号,以下简称:00556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在开发建设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中涉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金属卷帘外遮阳未施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以便满足原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被申请人。上述00556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于当天送达给刘**。

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金属卷帘的设计内容,金属卷帘遮阳是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措施,但申请人未对金属卷帘遮阳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申请人立即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具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于当天送达给刘**。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通知书》(编号:北综执住建建听〔2023〕9号,以下简称:《听证通知书》),决定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听证会,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申请人。《听证通知书》于当天送达给刘**。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实行双重管理的执法队伍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对申请人涉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一案进行延期,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8月8日,听证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建议维持原处理意见。同日,办案人员将听证复核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2023年8月17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部门对申请人涉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一案进行法制审核。2023年8月25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涉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一案进行集体讨论。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系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广西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有金属案卷遮阳的设计内容,而金属卷帘遮阳是该项目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措施,而申请人未将金属卷帘遮阳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图纸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天送达给刘**。

另查明:博意公司作出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三)》中第十六点“节能工程”第6.2中载明:《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进行节能设计,节能率为50%,主要外呼构造屋面、外墙、门窗相关数据均满足此规范。博意公司作出的《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中“10.3外遮阳”中载明:“标准依据:《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10条;标准要求: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8;结论:满足”,“10.4平均遮阳系数”载明需要有金属卷帘遮阳。博意公司作出的《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南区)》中也明确“局部采用金属卷帘遮阳措施”。

再查明:申请人与中建四局于2016年签订《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四局对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施工图包含的内容。

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实行双重管理得执法队伍立案审批表》(案号: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9号)《实行双重管理得执法队伍立案审批表》(案号: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10号)《实行双重管理得执法队伍立案审批表》(案号:北综执住建建立〔2023〕11号)、营业执照3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刘**、张*、吴**)、《项目负责主管人员证明》《法人证明》、居民身份证(杨**、刘**、杨*甲、张*、吴**、钱**)、《企业变更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查〔2023〕0052202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查〔2023〕0052203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查〔2023〕0052204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3〕0055665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3〕0055666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3〕0055667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查〔2023〕0052214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3〕0055671号)、邮件封面、快递物流截图(XA****)、《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请提供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函》(北建函〔2023〕129号)、《关于商请提供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复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关于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案的调查报告》(编号:北综执住建建报〔2023〕9号)、《实行双重管理的执法队伍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住建建告〔2023〕9号)及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通知书》(北综执住建建听〔2023〕9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公告》、《听证会笔录》《实行双重管理的执法队伍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第5次局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编号:北综执住建建罚〔2023〕9号)及送达回证、《实行双重管理的执法队伍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刘**、张*、吴**)、《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建筑设计总说明(三)》《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南区)》《北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层平面图、《碧桂园北纬21°项目施工图设计修改情况的说明》《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责令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完善北纬21°海湾投诉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北建施〔2023〕59号)、《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责令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制定北纬21°海湾投诉问题整改方案并立即整改的通知》(北建施〔2023〕156号)、《工作业务联系清单》《工作联系单》《关于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工程这样系统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范围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报告》《北纬21°海湾卷帘外遮阳明细表》《关于广西北海北纬21度项目金属卷帘遮阳及节能设计的说明》《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项“主要职责是:(二)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理洲岛旅游区,下间)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查批,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查处龙越公司、中建四局、开平公司涉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外遮阳系统行为时,发现申请人未将外遮阳系统工程进行发包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涉嫌未将外遮阳系统工程进行发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将外遮阳系统工程进行发包,但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三)》《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均有外遮阳系统的内容。被申请人提供给本机关的证据中,申请人与中建四局签订了《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工程内容为施工图包含的内容;且在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中建四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部分非完整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里明确外遮阳系统不是中建四局的施工范围。被申请人未提供龙越公司、开平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涉及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自认未将遮阳系统工程进行发包的陈述,继而认定该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编号:北综执住建建罚〔2023〕9号),责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